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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为期半年药品安全大检查开始了!

来源:医药地方台  发布日期:2016/5/26 8:13:53

         接下来半年天津市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使用单位必须绷紧弦了!对于发现问题的企业,天津市将责令整改,严重者予以取缔。

        继湖北省出台“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暗访检查办法(试行)”后,天津市日前召开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大检查工作动员部署会,决定从2016年5月至11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大检查,全面检查本市所有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含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主体资格、经营资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质量管理规范、产品质量控制等主体责任的情况。
 
        也就是说,接下来半年天津市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使用单位必须绷紧弦了!对于发现问题的企业,天津市将责令整改,严重者予以取缔。
 
具体的检查要求如下:
 
药品生产领域
         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企业行政许可项目、生产工艺标准执行、质量控制、原辅料管理、成品管理等情况开展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处方投料、中药制剂是否违法添加、生产过程是否严格执行批准的生产工艺、是否严格执行供应商审计制度、成品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储存运输等。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实施分类治理:对无证生产药品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严重缺陷项的,收回GMP证书。对存在主要缺陷项多于3条及一般缺陷项多于10条的,责令停产整顿。对存在主要缺陷项少于2条及一般缺陷项少于10条的,责令限期整改。
 
药品流通领域
         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对本市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以疫苗、血液制品、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冷藏冷冻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等为重点品种,重点检查药品经营单位的经营范围、质量管理体系、从业人员、设施设备、计算机系统、收货与验收、运输和储存等情况,严厉查处“挂靠”、“走票”出租、出借证照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查企业特殊药品流弊现象。加大对医疗机构药房的管理力度,重点检查医疗机构药品购进、储存、调配、使用合规及不良反应报告等情况。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实施分类治理:检查中发现药品经营企业存在以下行为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七十九、八十一、八十四条“情节严重”情形,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的;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的;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疫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的;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的;购销药品的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的。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领域
          以生产《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天津市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品种的企业为重点,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重点检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生产条件、产品结构组成、主要原辅材料(组分)、生产工艺、产品说明书、包装和标识标签、经营资质、购进渠道、人员与培训、设施设备、贮存运输条件、不良事件监测、植介入类产品追溯等情况。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实施分类治理: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由市和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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