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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家药企未按时自查被通报

来源:医药观察家网  发布日期:2016/6/2 9:58:37

         今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药监局发布《关于对8家药品经营企业未按时报告自查整改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药监总局4月29日发布《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要求,截止5月31日,宁夏中山医药有限公司、宁夏国宁泰瑞医药有限公司、银川健康堂药品有限公司、宁夏杞红医药有限公司、隆德县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宁夏威士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盛世非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宁夏龙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等8家药品批发企业(含体外诊断药品专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对照《公告》所列10项检查重点开展自查并报告整改情况。

CFDA《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中规定的10项自查行为:

(一)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

(二)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

(三)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疫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

(四)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

(五)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

(六)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或者进行现金交易;

(七)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

(八)未按规定对药品储存、运输、进行温湿度监测;

(九)擅自改变注册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销售药品;

(十)向药品零售企业、诊所销售药品未做到开具销售发票且随货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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