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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生产假劣药,9药企被罚

来源:医药地方台  发布日期:2016/6/13 10:52:26

 山东、安徽、广西3地9家药企被罚!

        笔者近日从山东省、安徽省、广西药监局获取最新行政处罚信息(5月),共9家药商被行政处罚,其中日照3家、桂林1家、梧州2家、宿州2家、淮南1家。
 
        具体名单为日照东港区医药公司、日照大勇大药房高鑫堂店、日照真诚大药房有限公司、灵川县医药公司、广西梧州百姓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市群康药业有限公司、安徽新陇海药业有限公司、安徽永健药业有限公司、淮南市天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上述药企中日照真诚大药房有限公司有3起案件,均为销售劣药。
这9家药企主要违法事实包括销售劣药、销售假药、生产劣药、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等。
 
以下为处罚详情:
山东
日照东港区医药公司
案件名称:日照东港区医药公司销售劣药“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案
法定代表人姓名:范丰满
主要违法事实:销售劣药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版)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的发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16年5月6日
 
山东
日照大勇大药房高鑫堂店
案件名称:日照大勇大药房高鑫堂店销售假药案
法定代表人姓名:辛全君
主要违法事实:销售假药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行政处罚的发行方式和期限:2016年4月14日
 
山东
日照真诚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日照真诚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氨甲苯酸注射液”案
法定代表人姓名:朱焕群
主要违法事实:销售劣药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版)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的发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16年5月6日
 
山东
日照真诚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日照真诚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硫酸卡那霉素注射液”案
法定代表人姓名:朱焕群
主要违法事实:销售劣药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版)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的发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16年5月6日
  
山东
日照真诚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日照真诚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氯化钾注射液”案
法定代表人姓名:朱焕群
主要违法事实:销售劣药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版)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的发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16年5月6日
  
广西
灵川县医药公司 
案件名称:灵川县医药公司销售劣药葡萄糖酸亚铁糖浆
主要违法事实:销售劣药葡萄糖酸亚铁糖浆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的发行方式和期限:2016年5月13日 
  
广西
广西梧州百姓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名称:广西梧州百姓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假药盐车前子案 
法定代表人姓名:苏萍芳
主要违法事实:销售假药盐车前子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二十一条,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的发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16/5/13 
  
广西
梧州市群康药业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梧州市群康药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天花粉案
法定代表人姓名:刘明
主要违法事实:销售劣药天花粉案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二十一条,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的发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16/5/19
  
安徽
安徽新陇海药业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生产、销售劣药“氨咖黄敏胶囊”案
法定代表人姓名:曹仕美
主要违法事实:生产、销售劣药“氨咖黄敏胶囊”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及第74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的发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安徽
安徽永健药业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销售劣药“盐酸左氧氟沙星片”案
法定代表人姓名:崔凌燕
主要违法事实:销售劣药“盐酸左氧氟沙星片”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的发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安徽
淮南市天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法定代表人姓名:戈少辉
主要违法事实:涉案的药品是从个人处收购的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3、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四倍罚款。
行政处罚的发行方式和期限:2016年4月27日自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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