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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经营劣药,6家药企被罚

来源:医药观察家网  发布日期:2016/6/16 9:07:32

        河南郑州市药监局发布最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涉及7家医药企业,其中6家药企涉嫌销售/经营劣药。

        昨日(6月14日),河南郑州市药监局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16年第5期),将12起违法案件进行通报,其中涉及7家药企。
 
        在这7家药企中,涉嫌销售/经营劣药有6家,分别为郑州瑞龙国药医药有限公司、河南本草国药连锁有限公司郑州兴荣街店、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河南省大禹药业有限公司、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河南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医药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注射用促皮质素”1家,为河南省康信医药有限公司。
 
郑州瑞龙国药医药有限公司
销售劣药“干姜”案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延
主要违法事实:
         郑州瑞龙国药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给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河南有限公司的标示郑州瑞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产地为四川、批号为150601的干姜经商丘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含量测定】项中“6-姜辣素”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SQ2015065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药品为劣药。
        经核查,郑州瑞龙国药医药有限公司共从郑州瑞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药品5kg,销售5kg,购进价为27.3元/kg(含税价),售价为32.5元/kg(含税价),涉案金额162.5元,获违法所得162.5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2016-5-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2016年05月23日
 
河南本草国药连锁有限公司郑州兴荣街店
销售劣药“冬凌草片”案
主要违法事实:
        河南本草国药连锁有限公司郑州兴荣街店涉嫌销售劣药“冬凌草片”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郑州银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东分局,2016年04月25日

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销售劣药“盐酸精氨酸注射液”案
法定代表人姓名:刘义常
主要违法事实:
         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由上海信谊金朱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141116的劣药“盐酸精氨酸注射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15日内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05月31日
 
河南省大禹药业有限公司
销售劣药“葡萄糖酸亚铁糖浆”案
法定代表人姓名:冯建青
主要违法事实:
        河南省大禹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葡萄糖酸亚铁糖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15日内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05月31日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河南有限公司
销售劣药“干姜”案
法定代表人姓名:谢子龙
主要违法事实: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河南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干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15日内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05月31日
 
河南省康信医药有限公司
销售“注射用促皮质素”案
主要违法事实:
        2016年3月14日,我队接到郑(药监)药化流通监移(2016)1号来文,河南省康信医药有限公司将标示上海医药分销控股有限公司批号1403012的“注射用促皮质素”销售到河南省康信医药有限公司康信大药房。经调查,河南省康信医药有限公司2015年5月6日从上海医药分销控股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药品2盒(规格:25U*10支/盒),于2015年5月18日全部销售到河南省康信医药有限公司康信大药房。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反兴奋剂条例》第十四条(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和其他同类批发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规定。上述药品购进价格为每盒61.08元,销售价格为每盒61.1元,销售合计金额122.2元,违法所得122.2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该产品的相关资质、出库复核单、进销存明细、购销票据复印件、企业资质、法人委托书、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八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15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04月25日
 
辅仁药业集团医药有限公司
经营劣药“红参”案
主要违法事实:
         2016年1月5日,我局接到濮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的案件移送书(濮)食药监药案移[2015]10号和河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HB20152343),2015年8月21日,国家评价性抽验中,在濮阳市中医医院抽验的中药饮片红参(标示生产单位:安徽亳州浙皖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50701),红参[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第二款(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规定,上述药品按劣药论处。
         经调查核实,濮阳市中医医院使用的上述药品是从辅仁药业集团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共2次10kg,辅仁药业集团医药有限公司从安徽亳州浙皖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了2次共10kg,全部销售给了濮阳市中医医院,货值金额9500元;违法所得9500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药品检验报告书、调查笔录、该产品的相关资质、出库复核单、进销存明细、购销票据复印件、企业资质、法人委托书、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第七十四条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15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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