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部分不正常供货中标药品生产企业的通知
宁药招办发〔2016〕14号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宁东社会事务局,自治区级医疗机构、武警宁夏总队医院,各药品配送企业,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近期,部分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因药品价格等因素出现不供货或不正常供货,严重影响了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用药。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及《自治区药品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不履约情况处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对无法按中标价格正常供货的氨苄西林钠等76个品规的药品进行废标处理,给予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处理(详见附件)。
自发文之日起,上述废标药品实行直接挂网采购。各配送企业积极联系相关药品生产企业,足量采购和配送,保障临床用药。
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向配送企业网上申购相关药品,采购价格由医疗机构、配送企业、生产企业协商谈判确定。
自治区药招办
2016年6月20日
附件:取消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中标药品品规一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