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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谈判药品江苏落地:6月底前挂网,零差价,纳入新农合

来源:医药云端信息  发布日期:2016/6/24 9:02:51
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苏卫药政﹝2016﹞7号

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医疗机构,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6〕19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6〕515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对部分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降低广大患者用药负担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合理降低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价格,提高药品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
   2015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6个部委(局)建立国家药品价格谈判试点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启动首批价格谈判工作。
   2016年4月,公布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盐酸埃克替尼和盐酸吉非替尼等三个药品的国家价格谈判结果。目前,进入各省集中挂网采购阶段。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积极贯彻落实,按要求认真做好国家谈判药品的采购、配送、使用和报销等各项工作,让人民群众更多地得益受惠。

二、规范开展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
   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要于6月底前将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在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上进行挂网,并引导相关企业做好配送关系的确立。在2016—2017年的采购周期内,不再另行组织谈判议价。
   各级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求,按照挂网价格通过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优先采购和使用谈判药品,并零差率销售。
   对于临床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医疗机构应合理预估其采购数量,与国家谈判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的采购数量暂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医疗机构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

三、因地制宜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与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各市要根据新农合基金可承受能力,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与现有肺癌、乙肝等疾病保障政策衔接,明确新农合具体支付范围、支付办法。
   对于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各统筹地区可与现有门慢、门特等政策衔接,纳入乙型肝炎门诊补偿范围;对于盐酸埃克替尼和盐酸吉非替尼,可先行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以减轻目标人群医疗费用负担。
   各市可以市为单位统一相关政策,也可选择部分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先行试点,各市具体实施计划请于6月底前报省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切实加强国家谈判药品日常采购监管。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要定期将国家谈判药品采购使用等信息报送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国家谈判药品日常采购的监管,通过采购平台网上监管系统,对采购双方的购销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对谈判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供货、配送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防止违价采购、网下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等行为发生,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和不正之风。
   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国家谈判药品临床用药综合评价标准和体系,开展对谈判药品和其他同类药品临床综合评价,规范专利药、原研药、仿制药的采购使用,科学细化用药指南,进一步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6﹞515号)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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