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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谈判药品6月底前纳入江西新农合、大病医保

来源:医药云端信息  发布日期:2016/6/29 9:04:55
 江西省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通知
赣卫办药政字[2016]6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卫计委,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省直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6]5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对部分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贯彻落实好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政策。
二、公布谈判结果 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要在6月底前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挂网公布谈判结果,包括谈判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称、包装规格、生产企业、药品产地和谈判价格等信息,并按要求定期统计用药数量和金额,报国家药管平台。
   在2016—2017年的采购周期内,不再另行组织谈判议价。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和社会药店在网上直接采购。
三、完善报销政策。 各地要做好国家药品谈判试点与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在6月底前将谈判药品纳入当地新农合及大病保险合规费用报销范围(含基层和县及县以上),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合规费用报销政策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 规范采购使用。从挂网之日起,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诊疗需求,与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数量,按谈判价格直接网上采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和使用谈判药品。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的采购数量暂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医疗机构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
   要建立健全谈判药品临床用药综合评价标准和体系,促进合理用药。发挥药师在分级诊疗、处方审核和点评中的作用,科学细化用药指南,促进检验检测结果互认。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谈判药品采购、配送、使用、报销等各项工作,形成政策合力。
   要坚持正确导向,推进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加强总结评估和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努力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江西省卫生计生委
2016-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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