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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非法渠道购入药品,15家药商被罚!

来源:医药地方台  发布日期:2016/7/4 9:26:05
   6月29日,黑龙江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列表》,公布30起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其中涉及16家药商19起(黑河市泰华药店2起、爱辉区老百姓大药房3起)案件。
   在这19起违规案件中,15家药企18起涉及从非法渠道购入药品,1家涉及生产销售假药“医用氧气”。
具体如下:
为民大药房
违反法规的主要事实:
从未经许可经营药品、假冒哈尔滨圣世康隆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自然人陈新处购入,货值1213.85元,违法所得1213.85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2016.2.4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黑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2.1
黑河市泰华药店
违反法规的主要事实:从未经许可经营药品、假冒哈尔滨圣世康隆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自然人陈新处购入,货值520.03元,违法所得520.03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 2016.2.4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黑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2.1
黑河市玉康大药房
违反法规的主要事实:从未经许可经营药品、假冒哈尔滨圣世康隆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自然人陈新处购入,货值1093.18元,违法所得1093.18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 2016.2.4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黑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2.1
爱辉区老百姓大药房
违反法规的主要事实:从未经许可经营药品、假冒哈尔滨圣世康隆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自然人陈新处购入,货值962.72元,违法所得962.72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 2016.2.4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黑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2.1
黑河市爱辉区鸿兴大药房
违反法规的主要事实:从未经许可经营药品、假冒哈尔滨圣世康隆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自然人陈新处购入,货值1022.01元,违法所得1022.01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 2016.2.4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黑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2.1
黑河市华福大药房
违反法规的主要事实:有4种药品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文件、销售凭证、记录,为该店负责人为朋友代卖,货值215.50元,违法所得215.5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2016.3.17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黑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3.11
爱辉区人民大药房
违反法规的主要事实:举报中所涉及的药品为该店质量负责人为朋友代卖,属于从非法渠道购进,货值58.50元,违法所得58.5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 2016.3.17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黑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3.11
爱辉区老百姓大药房
违反法规的主要事实:有4种药品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文件、销售凭证、记录,为该店负责人为朋友代卖,货值251.00元,违法所得251.0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 2016.3.17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黑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3.11
黑河市六合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大药房
违反法规的主要事实:举报中所涉及的药品为药店店长为朋友代卖,属于从非法渠道购进,货值331.50元,违法所得331.5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 2016.3.17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黑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3.11
10 爱辉区鑫为民大药房
违反法规的主要事实:举报中所涉及的药品为该店老板为朋友代卖,属于从非法渠道购进,货值328.50元,违法所得328.5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 2016.3.17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黑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3.11
11 黑河市心脑康复医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违反法规的主要事实:举报中所涉及的药品为该店质量负责人为朋友代卖,属于从非法渠道购进,货值190.00元,违法所得190.0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 2016.3.17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黑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3.11
12 合作区吉仁堂药店
违反法规的主要事实:举报中所涉及的药品为该店质量负责人为朋友代卖,属于从非法渠道购进,货值178.00元,违法所得178.0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2016.3.17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黑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3.11
13 爱辉区御林堂大药房
违反法规的主要事实:举报中所涉及的药品为该店老板为亲属代卖,属于从非法渠道购进,货值418.00元,违法所得126.0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 2016.3.17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黑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3.11
14 黑河市爱辉区达华大药房
违反法规的主要事实:举报中所涉及的药品为药店店长为亲属治病剩余的药品进行代卖,属于从非法渠道购进,货值82.00元,违法所得82.0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 2016.3.17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黑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3.11
15 黑河市泰华药店
违反法规的主要事实:举报中所涉及的药品为该店经理为亲属代卖,属于从非法渠道购进,货值71.00元,违法所得71.0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 2016.3.17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黑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3.11
16 黑龙江省北安市新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北新氧气厂
违反法规的主要事实:在未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的情况下,未经批准生产医用氧气385甁,货值26950.00元,违法所得26950.0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 2016.4.5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黑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3.29
17 爱辉区福利堂中草药铺
违反法规的主要事实:从非法渠道购药货值5317.40元,违法所得5317.4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2016.4.29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黑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8.5
18 爱辉区老百姓大药房
违反法规的主要事实:从非法渠道购药货值724.50元,违法所得724.5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 2016.5.5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黑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5.4
19 黑河市爱辉区兴林大药房
违反法规的主要事实:从非法渠道购药4批次,货值293元,违法所得293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 2016.5.24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黑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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