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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全省17个品规药品短缺

来源:医药地方台  发布日期:2016/7/11 9:11:38
   辽宁省有17个品规的药品出现短缺。
   7月8日,辽宁省卫计委发布《关于发布辽宁省2016年第1号药品短缺预警预报的通知》,依据辽宁省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供应保障系统及全省15个短缺药品监测点报告的数据,会同省政府采购中心对5~6月份的全省短缺药品信息进行汇总、梳理。
   同时,经过对部分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进行药品生产和储备情况的调查、比对和甄别,目前,辽宁省有17个品规的药品出现短缺。
   其中盐酸平阳霉素等4个药品短缺的原因为“厂家已停止生产”,不过氯解磷定预计7月开始生产;硫酸鱼精蛋白等3个药品因“原材料紧张”而短缺;卡托普利等5个药品源于“配送企业货源紧张或无货”;重酒石酸间羟胺等3个药品则是因“供货价高于中标价”;碳酸氢钠和氯化钾则分别是因“生产企业中标后未进入辽宁市场”、“有效期临近”而短缺。
   不过,去乙酰毛花苷注射液(商品流水号102057)、碳酸锂(商品流水号122657)、复方盐酸阿替卡因(商品流水号132524)通用名变更为阿替卡因肾上腺素注射液,可以正常供应。

工作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在药品供应配送过程中,要加强联系和沟通,确保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
(二)各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过程中要及时结算药款,因拖欠药款导致药品无法采购的情况,不能视为药品短缺。对于药款结算不及时,影响药品正常供应的,将追究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三)药品作为特殊的公共商品,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供应。对于医疗机构药款结算不及时的行为,可以通过正当手段维权,不得采取药品断供措施,否则将同样视作违约。
(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须按中标价格或与医疗机构议定的价格及时、足额供货。如发生擅自涨价或通过控销手段不能及时、足额供货的,一经查实,将纳入辽宁省医药购销诚信不良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在采购、配送过程中,如遇药品价格上涨、停产等原因出现不供货等情况,要及时向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以便及时研究处理,切实保障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
(六)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监管,维护良好的购销秩序,保障药品的正常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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