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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在互联网发布!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官网  发布日期:2016/7/11 9:20:38
  9月1日起,药品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在互联网发布!
  今日(7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办法》提出,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等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办法》指出,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办法》强调,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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