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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5个药品在湖北停售!

来源:医药手机报  发布日期:2016/7/14 14:22:18
   昨日(7月13日),湖北省药监局发布通知,决定对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5个药品、1个医疗器械、2个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行政措施。
   据了解,上述8个产品在湖北省部分媒体发布夸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夸大保健食品功效,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利用患者(消费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严重违法广告。分别是:
1、黑龙江省济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颅痛宁颗粒”
2、江西众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健脾壮腰药酒”
3、长春大政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维参锌胶囊”
4、长春海外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复方青黛片”
5、黑龙江天翼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糖乐片”
6、蓝田县巨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眼贴”
7、汕头市壹杯通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食品“逸清松牌润通茶”
8、上海普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食品“普健牌普健硒胶囊”
采取暂停销售行政措的8个品种名单
 

   湖北省药监局决定暂停上述8个药械保健食品在湖北省行政辖区内的销售,并请各地药监局监督落实。此外,由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负责上述药品的抽验。
   湖北省药监局责令违法发布药械保健食品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版面或时段,按照要求,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更正启事在媒体连续刊播不得少于3天。在行政区域内多次被省级药监局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更正启事在媒体连续刊播不得少于5天。
   更正启事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违法广告涉及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及发布违法广告企业名称;明示在发布违法广告中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以及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销售的原因;被暂停销售的范围;对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向公众致歉并保证不再发布违法广告等。在平面媒体上发布更正启事,具体内容的字号不得小于(含)5号字体;在电视媒体上发布的更正启事,字体必须清晰可辨,同时更正启事的全部内容必须通过旁白予以宣读。
   违法发布药械保健食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最后一次更正启事后,可向湖北省药监局提交解除暂停销售行政措施的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提交的解除暂停销售行政措施的申请、整改报告、在平面媒体上发布《更正启事》的实物原件、在电视和广播发布《更正启事》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光盘、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药品质量检验报告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发布广告进行处罚的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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