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从吉林白山市、安徽滁州市、河南濮阳市药监局获悉,共有3家药品经营企业违法遭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1吉林白山正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查国家计划抽验不合格药品的通知》、《国家药品抽验品种不符合标准规定检验结果送达函》、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Y20153553)该企业生产的小儿咳喘灵颗粒(批号:20130503)【装量差异】不符合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16年6月20日
2安徽济丰药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安徽济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维生素C片(批号:150201、25片/板×4板/盒)经四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性状、溶液颜色项不符合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安徽滁州市药监局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727.9元;2、罚款6300.69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到滁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科领取《一般缴款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濮阳市益民路瑞康大药房旗舰店
主要违法事实: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201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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