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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调整布局 “两票制”等政策大势看懂了吗?

来源:药友汇  发布日期:2016/8/1 10:25:55

         国家医改步入深水区后,顶层设计大招频出,价格改革、药品集中采购、医保支付、税票改革等政策大手笔陆续推出,特别是2016年国务院层面对医改的战略性调控措施,带动医药行业整体新一轮激流涌动,医药市场面临颠覆性变革。医疗体系整个流程在发生变化,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而言,如何迅速适应新的市场形势、调整布局成为当前企业发展的首要任务。

  药品分类采购
  药品实施分类采购,“一招定天下”的现象不再。根据国办2015年7号文件及卫计委70号文件明确各省药品集中采购的指导原则,2015年以来各省药品集中采购特点发生了较大变化,多数省份的药品招标由前期基药“双信封”评标、商务标最低价中标的56号文件基药招标模式,已经改为相对温和的药品价格谈判,竞争性品种“双信封”评标,低价药、妇儿用药直接挂网及短缺药品定点生产的分类采购模式。    
  在上轮基药“单独货源供应”独家中标的总体规则下,中标即意味着市场独享。一次招标中标,如果价格合适,代理商会主动上门,乐享其成1~3年甚至更长(一个标期),经营者躺在家里数钱就好。实施分类后,根据类别,除了增加医保谈判及定点生产品种,直接挂网的品种大量增加,挂网后交给市场竞争说了算,留有部分临床采购金额大、“市场竞争尚不充分”(无统一衡量标准)的品种仍然采取“双信封”评标、商务标低价中标的方式,但经过几轮的连番轰炸,很多企业的投标策略趋于理性,不再采取盲目激进自杀式降价,市场也出现了竞争活跃的苗头,“一标独大”的格局悄然发生变化,逐渐被市场多元化竞争替代。
        医疗费用调控
  医保政策出手,参与医疗费用调控。在推动各地医保整合、城乡“两保合一”政策实施的同时,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也已经大幕拉开。2015年5月,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推出药品价格改革意见。药品价格放开,交由市场决定,国家对药品价格的调控交由药品集中采购和医保控费等发挥作用,并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制订的进度要求。但医保控费的改革也是一项涉及面广、程序复杂的综合性工程,经多方研讨,时至今日,医保支付标准仍在征求意见阶段。
  医保作为基础支付费用的地位基本确立,部分省份陆续试行探索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浙江、安徽、重庆等地或根据中标价,或根据实际购销价,相继制订本省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福建省更是直接下发通知,公示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根据不同企业生产的药品名称,以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确定入围医保药品销售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限额。
  近日,福建三明市又推出了《关于开展住院费用全部按病种付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快了医保支付改革的探索进程。按卫计委统计,目前全国已经有85%的统筹地区开展付费总额控制,存在多种付费方式,如按病种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按人头付费,有的实行复合型付费。 
        试点省市增加
  新增医改试点省份及城市增加,“三明模式”在试点省份推广,“营改增”“两票制”在试点省份及城市试行,分级诊疗逐步实施。今年,行业政策信息量有点让人眼花缭乱,国办[2016]11号文件《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4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家层面一系列会议、文件政策强调部署,针对医药行业的一系列重磅政策陆续登台,均表达了一层含义:国内医疗卫生体系必须改造,药品生产经营流程必须重塑。区别与日常消费品业已成熟的多重分销代理体系,要增强药品流通环节的透明度,减少中间加价环节。
  针对药品流通乱象,此番改革的决心和力度前所未有,对医药市场的冲击强度达到震撼级。相对于外企“国内代理政策统一+学术营销”的成熟经营模式,国产药品多数采取的底价招商、加层分销方式在新政面前显然落于下风,市场流通流程调整在即,企业营销模式调整迫在眉睫。毫无疑问,在政策主导市场的环境下,新一轮市场洗牌已经开始,谁能适应新的市场形势变化,转型转得快,谁就能领跑市场,迟疑不决者,可能会落于人后。
  此外,医药电商发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注册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遏制抗菌素临床使用等政策也深刻影响着医药市场,企业必须打起十二分精神,谨慎应对繁杂的政策变化,确保在激烈的竞争中不被淘汰。
      现普遍存在的“底价招商代理销售模式”逐渐淡出市场是必然的。对于每个生产企业来说,根据企业话语权的强弱不同,这一天的到来只是时间的早晚而已。
  和业界大多数同仁的认识一样,底价招商代理销售模式有两条转型出路:
  一是学习外资企业,在各省建立专业办事处和招聘医药代表管理公司药品推广工作,即“直营办事处销售模式”;
  二是将现有代理商转变为企业的“准医药代表”,根据产品在各省招标的中标价格,直接开票给当地商业配送企业即高开票,依据销售业绩,代理商从生产企业提取销售佣金作为市场运营费用,即“佣金制代理销售模式”。
  “在我国4700多家制药企业中,对于大多数中小型制药企业来说,从“底价招商代理销售模式”一步跨入“直营办事处销售模式”是非常困难的。
       首先是人力资源不匹配
  因为无法在短时间内招聘到大量符合要求的销售管理人才和合格的医药代表。或者说,因为国内中小型企业的薪酬待遇水平远远低于外资企业,从而招聘不来高素质的基层销售代表和管理人员。
        其次是资金不匹配
  在直营办事处销售模式体制下,陡然增加的每月固定支出(如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差旅、房租、通讯和交通等)和可变支出(市场开发与维护、政府公关等)不是一笔小数目。
  新产品上市初期(导入期、成长期的初期)的财务亏损是许多中小型企业老板们无法承受的。
        再次是资源不匹配
  药品从工厂生产出来进入医院销售,通常还需要领取两张牌照,即省级招标中标和医院药事委员会审查通过。
  中小型企业在底价招商代理销售模式下,几乎都没有完备的政府事务部,类似物价备案、招标公关等这些政府事务公关工作都交由代理商去代劳,企业在各地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政府资源。
        大量的医院开发和临床上量也需要广泛的医院人脉资源
  这些政府资源和医院资源是中小型企业非常匮乏的。因此,对于大多数中小型制药企业来说,从“底价招商代理销售模式”转型到“佣金制代理销售模式”是当前行业监管新政下最现实的销售模式选择。
        税收问题
  然而,在佣金制代理销售模式下,生产企业高开票后带来了两个现实且棘手的问题,即高开部分税收如何分摊和代理商销售佣金如何提取现金。
  但是,在底价招商代理时期,代理商从生产企业获得底价发票,通常需要将这张底价发票送到一家商业公司(即“过票公司”),然后再通过这家商业公司开出一张高价发票(即“全价票”)给实际配送商业。
  通常这家“过票公司”按照“全价票”金额收取代理商9%~10%左右的管理费,即税费合一。而这个全价票的9%~10%管理费相当于佣金制代理销售模式下高开部分的百分之几?
  据数据得知,大部分企业代理底价是批发价的20%~25%之间,因此,底价代理时期代理商付出的过票费大约相当于佣金制代理时期生产企业高开发票后高开差价的12.0%~14.5%左右。
  佣金制代理销售模式下,企业高开票后,高开部分应该向地方管理部门缴纳的税费又是多少?
  各地略有差异,按照平均17%来计算,需要分摊的税费就是这个17%与12.0%~14.5%之间的差额大约3%~5%,因为高开差额产生的12.0%~14.5%税费代理商本来就应该承担的。
  3%~5%的差额如何分摊?
  或将由生产企业、代理商和代理商的下游环节来共同承担。然而,生产企业不可能去找代理商的下游环节(例如分销商、代表和终端客户),因此第一步是由生产企业和代理商进行分摊,第二步是由代理商将分摊来的一部分转嫁给下游环节。
  至于生产企业和代理商各自分摊多少比例合适,这则要看生产企业对市场的控制力有多大。如果生产企业的话语权较强,肯定可以少分摊一些;反之,生产企业就必须分摊多一点,以便维护市场的良性发展。
  调研后发现,话语权比较弱的企业,往往只要求代理商分摊高开部分15%~16%的税费;话语权比较强的企业,要求代理商分摊高开部分19%~20%的税费。
  佣金制代理销售体制下,对生产企业来说,相对于底价代理时期而言,“额外”产生的税收分摊不是最难的问题,最难的问题是如何现金提取大量销售佣金给代理商而企业又不违法。
  药企要想比较安心地解决这个问题,既要在推广模式上进一步创新,也需要获得地方政府的理解与支持。
  所谓推广模式上需进一步创新,例如,原来将市场推广的一部分功能(例如学术推广)交给代理商来完成,现在可考虑将学术推广功能收归企业来完成。这样,返还给代理商的佣金还可以在前述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也减轻现金提取的压力。
 
  所谓药企要获得地方政府的理解与支持,在佣金制代理模式下,由于药企开出的是全价票,在货物销售数量相同的情况下,生产企业向当地政府交纳的税费(包括地税、国税、营业费附加、所得税等)总量可能是底价代理时期的3~4倍。
  在向地方纳税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可考虑努力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例如地税返还等。但这并非不可能。事实上,有些药企也是这样做的。
  “同时,目前企业普遍反映现在承担的税收太重,并获得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增值税税率从17%降低到13%~14%也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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