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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种失信行为将被踢出药品采购目录!

来源:39医药公社  发布日期:2016/8/5 8:32:58
   甘肃省卫计委和公共资源交易局8月3日联合印发《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明确了医疗机构和药品采购企业11种失信行为,并对于参与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生产及配送企业诚信等级的划分标准、激励与惩戒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管理办法指出,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及配送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为失信行为:
  (1)提供各种虚假证明文件或者虚报瞒报全国或周边省中标(成交)价格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2)采取串通报价、操纵价格等手段妨碍公平竞争,或者以非法促销、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3)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或中标后1年内不能保证供应,独家中标或最低价中标后提出成本倒挂等理由不保证供应,扰乱市场秩序的;
  (4)公布药品中标(成交)结果后,在规定期限内不建立配送关系或不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或撤标;或中标(成交)结果合同执行周期内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因非不可抗力撤标等,不履行有关合同义务的;
  (5)不通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交易;
  (6)在采购周期内,对议价及交易药品未按规定程序及要求进行议价,擅自变更交易价格的;
  (7)擅自配送非中标药品,不按合同约定配送药品;或配送与平台采购药品品规不一致的;或与医疗机构串通配送同通用名非平台挂网药品的;
  (8)在药品采购、销售等过程中进行商业贿赂,牟取不正当利益,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9)不积极履行中标主体配送责任或配送企业责任,每季度或半年统计平均配送率在85%以下的品规和企业;
  (10)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被各级食药监管部门立案、公告或通报的;
  (11)有关违反配送管理规定和其它违法违规的行为。
   该管理办法将实行药品配送资格淘汰制。同一配送企业有3次不良记录或通报批评、警告、不良记录之和大于等于10次者,取消该企业在甘肃省的配送资格,企业纳入黑名单,2年内企业不允许参与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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