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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谈判与新农合医疗报销政策衔接(附文)

来源:3156医药网  发布日期:2016/10/17 14:06:25

日前,卫计委发布《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衔接的通知》,在执行药品谈判价格的基础上,争取10月底将药品谈判价格纳入新农合,并且向国家计生委备案。基金压力大的地区可从品种和大病保险着手。

通知如下:

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衔接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发〔2016〕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工作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包括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同)报销政策衔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落实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重要意义。建立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采购机制、降低广大患者用药负担、增强人民群众认同感和获得感的创新举措。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衔接,使老百姓及时受益,意义重大。

二、积极行动,根据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及时调整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尚未调整的省份,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新农合筹资水平、医疗服务能力、地方疾病谱变化等实际情况,在执行谈判价格的基础上,力争在2016年10月底前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备案。基金支出压力较大的地区,可选择部分品种或从大病保险做起。

三、政策联动,切实提高患者用药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国家谈判药品的采购、配送、使用和报销等各项工作,形成政策合力。在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报销政策的过程中,及时将谈判药品纳入报销范围。同时,做好监测评估,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合理预期,营造良好氛围。

药品价格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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