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严查之下,有地方开药店可以不用执业药师吗?还真有。 近日,陕西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做好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提高药店的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 ▍开药店,不需要执业药师 众所周知,执业药师在岗问题是“挂证”整治工作的严查重点。 《通知》规定,对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对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在药品企业执业注册。 从严查执业药师挂证来看,陕西的力度还是很大的。 对执业药师在岗,《通知》有三点要求: 1、药品零售企业应制定执业药师在岗工作时间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执业药师必须在职、在岗(在职是指与企业确定劳动关系的在册人员。在岗是指相关岗位人员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在规定的岗位履行职责)。连续2次日常监督检查中执业药师不能在岗履职的,按规定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 2、在执业药师非工作时间,药品零售门店可采用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远程审方方式,作为补充开展处方审核和合理用药服务工作。 3、鼓励执业药师、药师利用节假日和业余时间在药品零售企业多点执业,作为驻店执业药师不在岗的补充。 从对执业药师的在岗要求来看,陕西省与其他省份的要求稍有不同,这也充分体现了在执业药师配备上,各地的差异化。要说到差异化最明显的,还是以下这点要求。 《通知》明确,为进一步解决乡、村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短缺问题,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的精神,县级(不含城区)所属乡镇、村开办的药品零售门店可聘用药师以上职称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 对于执业药师的地区差异、城乡差异问题,一心堂总裁赵彪曾发文写到,中国的教育水平存在着巨大的地区差异。教育水平高的省份与教育水平低的省份,考取执业药师的数量是有巨大差别的。 这也就是为什么中国的高考对不同的省份要求的录取分数线是不一致的主要原因。高考是分开了,同样的学校按不同的分数线录取。执业药师的考试却没有任何差别。教育水平高的省份与教育水平低的省份考执业务药师的要求是完全一样的,这就使得一些偏远地区在执业药师的配备上存在着巨大的困难。 而按陕西的做法,对于一些乡、村地区开零售药店,不需要配备执业药师,只需要药师以上职称(初级药师,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小药师)就可以了,这将极大的缓解了偏远地区执业药师数量严重不足的问题。 ▍购买处方药,不需要处方 此外,《通知》明确,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慢性病患者档案管理制度,由执业药师凭患者处方、诊断证明等为慢性病患者建立档案,对建档患者半年内购买治疗慢性病药品的,可不凭处方,根据档案记录直接购买。 从要求来看,只要药店做好患者的慢病管理档案,接下来半年患者就可以不凭处方到药店购买处方药,这对于药店来说,是极大的利好。 首先,这将会推动药店做好患者管理,慢病管理,为药店承接分级诊疗的患者分流有了很大促进作用。 此外,事实上很多药店在销售处方药的时候,都没有凭处方销售,有的地区会要求登记身份证号,有的地区连身份证号也不需要登记,是直接销售的,实行慢病管理后,更有利于处方药的销售管理。换个角度来看,药店实行慢病建档管理,其实也是药店与慢病患者之间的一种关系维护,即方便慢病患者购药,又对药店在销售额上有一定体现。 不少人认为,如果真的严格按现有的处方药及执业药师政策执行,会有大量的药店面临关闭的问题,无论是大小连锁药店还是单体药店都是如此。 而在陕西这样的操作下,从执业药师配备,到药店销售处方药都有了很明显的改变。不少人认为,差异化配备执业药师,对不同地域的药店进行差异化管理,一定程度上会促进零售行业的发展。 附: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提高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水平,确保公众用药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业药师在岗履职 (一)药品零售企业应制定执业药师在岗工作时间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执业药师必须在职、在岗(在职是指与企业确定劳动关系的在册人员。在岗是指相关岗位人员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在规定的岗位履行职责)。连续2次日常监督检查中执业药师不能在岗履职的,按规定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并予以公告。 (二)在执业药师非工作时间,药品零售门店可采用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远程审方方式,作为补充开展处方审核和合理用药服务工作。 (三)鼓励执业药师、药师利用节假日和业余时间在药品零售企业多点执业,作为驻店执业药师不在岗的补充。药品零售门店要建立多点执业人员档案和管理制度,并在当地市场局备案,其继续教育由当地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 二、关于非执业药师从事执业药师职责资格认定 (一) 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现有从业药师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人〔2015〕165号)精神,对持有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从业药师资格证书》,近三年一直在药品经营企业药学服务岗位工作的从业药师,其从业药师资格可延长至2020年12月底。各市市场监管局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行从业药师确认工作,并严格按照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现有从业药师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要求做好从业药师使用管理,同时将确认结果按文件附件要求报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管处。 (二)为进一步解决乡、村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短缺问题,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的精神,县级(不含城区)所属乡镇、村开办的药品零售门店可聘用药师以上职称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药师管理参照执业药师管理办法执行。 三、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管理 (一)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促进药品流通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对实行统一品牌标示管理、统一药品质量管理、统一采购管理、统一配送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网络信息管理、统一服务质量管理(以下简称“七统一”)且零售门店超过30家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由省局认定后,执业药师可注册在零售连锁总部,注册执业药师总数应保证每个零售门店不少于1名执业药师,由零售连锁总部统一调配使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县级(不含城区)所属乡镇、村开办的药品零售门店从业的非执业药师,不计入执业药师数量。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加强执业药师管理,科学调配执业药师,建立执业药师在岗履职档案,确保每个零售门店均有执业药师在岗履职。零售门店应按执业药师管理有关规定悬挂职业注册证书。 (二)对实行“七统一”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门店法人代表、负责人可不要求由执业药师承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任命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作为药品零售门店负责人。 四、关于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 (一)鼓励实行“七统一”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设置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可不配备执业药师,由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提供在线审方和药学服务。《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设置标准》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二)鼓励药品零售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牵头,探索、试点第三方执业药师数字化身份确认和远程服务,作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补充,开展处方审核和合理用药指导工作,同时对使用从业药师、药师的药品零售门店合理用药进行指导。具体办法参照《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设置标准》执行。 五、关于慢性病患者档案管理 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慢性病患者档案管理制度,由执业药师凭患者处方、诊断证明等为慢性病患者建立档案,对建档患者半年内购买治疗慢性病药品的,可不凭处方,根据档案记录直接购买。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整治活动落到实处。对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对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在药品企业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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