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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江苏发布重磅文件,影响着所有医药人

来源:赛柏蓝   发布日期:2019/8/29 18:31:31

今年是医药行业的改革大年。如今即将迈入9月,出台的每一项政策,都与大家有密切联系,影响着所有医药人。
 
  ▍浙江,出台重磅文件
 
  8月27日,浙江省卫健委发布《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该文件从全面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的使用、切实保障生产供应、全面配备优先使用等多方面健全基本药物制度体系。
 
  其中,在“全面配备优先使用”方面提到:
 
  1、县域医共体统一用药范围
 
  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强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强化循证决策,突出药品临床价值,规范药品剂型规格。省药械采购平台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持续对基本药物加以明显标注,提示医疗机构优先采购配备、医生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县域医共体采购使用药品的统一管理工作,强化医共体内部用药目录的衔接,统一用药范围,持续推进分级诊疗工作。
 
  解读
 
  今年5月2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通知》,明确力争到2020年底,县域就诊率达到90%,县域内基层就诊率达到65%左右。此外,按文件要求,医共体将实行药品耗材统一管理,统一用药目录、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支付货款。
 
  统一用药目录、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支付货款,实际上就是打通了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的用药目录。在这情况下,整个医共体的用药目录范围会扩大,原来不在基层销售的药品,其基层市场将会被打开。对于药企来说,是不容错过的市场机会。
 
  2、加快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按照我省公立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比例的要求,各医疗机构要科学合理地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并纳入考核体系。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制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等方式,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诊疗、合理用药。
 
  赛柏蓝解读
 
  医保支付改革是今年的重头戏。6月5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关于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确定了北京、天津、河北省邯郸市等30个城市作为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城市。
 
  要求确保2020年模拟运行,2021年启动实际付费。成本医院自己负担,过度开药、检查治疗将成为历史。同时医生也要严格遵循各项用药准则。
 
  在DRGs付费机制下,医生将转变为合理诊疗、少开药、开性价比高的药,为医院带来较好的效益。在新的医保付费机制的激励和约束下,医院也会自发产生主动降低药品采购价格、少开药的动力。
 
  随着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不断推进,长期以来靠药品高定价、渠道空间大拉动销售的传统药品营销方式也将被颠覆,对药企的经营行为将产生革命性影响。
 
  3、基药不列入重点监控范围
 
  完善信息化监管模式,加强临床使用监测,采取全面监测和重点样本监测相结合的方式,重点监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的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以及处方用药是否符合诊疗规范。
 
  探索开展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按照国家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指南,制定评价指标,编制评价工作方案,遵循药物经济学等多项指标,指导临床采购和使用药品,进一步规范临床合理用药,节约医保基金。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对基本药物从原料供应到生产、流通、使用、价格、报销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立医疗机构在研究确定本地区、本单位重点监控品种时,应合理确定各类疾病病种用药范围、品种,科学设置预警标准,原则上不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列入重点监控使用范围。
 
  解读
 
  6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其中提到:
 
  9月底前完成制定医疗机构用药管理办法;
 
  11月底前完成制定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12月底前完成制定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文件。
 
  这些是下半年即将出台对各药企、医药人有着重要影响的政策。
 
  加强药品使用监测,意味着以后所有药品在医院的使用情况,都将被严格监控。一旦有药品出现用量过大、不合理用药、滥用乱用等情况,在强大的药品使用监测网络下,都会第一时间被有关部门所发现。
 
  加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意味着对于医院的用药管理,将不只是控制药占比、限制使用目录、医保控费等,通过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将从多个维度进行临床用药管理,将使临床用药更加合理、科学。
 
  此处强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列入重点监控使用范围,这也给685基药品种打了支“强心针”,不但进一步提高了大家对基药的重视程度,也能一定程度上促进基药的配备使用。
 
  ▍江苏,发布重点监控目录
 
  8月27日,江苏省卫健委印发《江苏省第一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苏卫办医政〔2019〕25号)。

根据通知,经江苏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研究确定,目前江苏省第一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执行国家第一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在省目录基础上,制定形成本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并以院务公开、官方网站公示等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布。

解读
 
  根据2018年12月12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关于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公布全国目录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各省在此基础上公布目录,原则上不少于20个品种。如果按这个时间要求,各省应在7月15日之前公布省级重点监控目录。
 
  由于国家卫健委并没有以辅助用药下发目录,而是以重点监控目录的形式下发,因此,是否有这个时间要求尚未可知。截至目前,只有广东、河北、江西、黑龙江、内蒙古等为数不多的省份正式发布的省级重点监控目录。
 
  纵观各省重点监控目录,有像江苏等省直接沿用国家版本不增不减的,也有像内蒙古、江西等省在国家版本基础上“大换血”的。所以,会有两种情况出现,保不准在国家目录中,在省级目录却被剔除了;又或者是不在国家目录中,在省级目录却新增了。
 
  因此,接下来众多省市陆续公布的重点监控目录,是大家必须重点关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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