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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建失信惩戒体系 带金销售是重点攻坚任务

来源:E药经理人  发布日期:2019/12/10 10:13:30

药品回扣长久以来一直是医药行业的一只“毒瘤”,回扣行为哄抬药价、刺激药品滥用、浪费医保基金、损害患者利益,始终是政策关注的重中之重。国家医保局将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体系,将药品回扣与违法惩戒、药品招标采购、药价相关联。
 
  12月6日,一场由国家医保局牵头召集,国家卫生健康委药政司、国家医保局价格招采司等政府部门,中国药学会、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以及多位法律、经济、医学等专业领域的专家参加讨论的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讨论的主题实际上只有一个,即长期以来在医药购销领域积重难返的药品回扣、带金销售问题,究竟应该如何解决?
 
  药品回扣长久以来一直是医药行业的一只“毒瘤”,回扣行为哄抬药价、刺激药品滥用、浪费医保基金、损害患者利益,始终是政策关注的重中之重。但与此同时,各部门针对药品回扣的惩戒措施之前出台不少,但仍存在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问题。而“营改增”改革后,行业内出现了大量的合同销售组织(CSO),生产企业利用CSO规避了给与回扣的法律风险。
 
  针对以上诸多问题,国家医保局委托北大纵横开展相关研究,通过对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体系两部分的构建计划,将药品回扣与违法惩戒、药品招标采购、药价相关联。具体实施将利用公开案源,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评价体系建立之后,利用评价结果,给予医药企业分级惩戒。
 
  01 初期将主要针对采购中标体系
 
  此次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体系初期主要针对采购中标企业,未来将有更大范围扩展。
 
  研究通过违纪违法案源的调查,建立针对生产企业的统一信用评价体系,从而达到对失信企业的惩戒。研究的最终目标着眼于针对回扣行为,构建生产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根据上述诚信评价结果,建立《合同法》框架内的针对失信生产企业的分级惩戒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区域降价、全国降价、区域临时禁入、全国临时禁入和全国永久禁入等。
 
  研究主要涵盖三部分内容的工作。第一,对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环节存在的带金销售等失信现象开展调查研究。第二,以各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等为案源,以带金销售为主要失信行为,结合专家意见和利益相关方代表的意见,采用分级加权法,构建生产企业诚信评价指标体系。第三,构建失信惩戒体系,基于上述诚信评价结果,设计针对失信行为的分级惩戒方案并论证其合理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研究成果将以《公立医院药品采购环节失信行为调研报告》、《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失信中标企业惩戒办法》、《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企业信用承诺书》及《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购销合同信用条款模板》等五个部分文件为准,预计将于2020年1月底完成方案设计、模拟和论证。
 
  诚信体系与惩戒体系结构模型依顺序包含信息采集处理、信用评价和信用结果应用三大板块。信息采集处理环节将主要来源于裁判文书信息、纪检监察信息及市场监督信息。信用评价将依照新的药品管理法,CSO的违法纪律计入生产企业的信用评分。信用结果应用则根据此前收集信息进行公示传播及失信惩戒,惩戒方式将会以影响评标分、降低采购价、缴纳违约金及部分或全部禁入等多种形式执行。
 
  02 他山之石:美国的做法可借鉴
 
  据裁判文书网数据,中国在100起行贿案件中就有6起涉及药企,可以看出其中比例不低。怎么根据这些失信行为建立一个对医药企业的评价体系,进而建立一个惩戒体系,成为摆在眼前棘手的问题。
 
  新的药品管理法,关于回扣惩罚的相关条款指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营业执照等。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将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尽管如此,对于收入过亿的大药厂,在面对罚款限额时会选择铤而走险。
 
  同时数据显示,在六起案例中,只有一起提及了行贿方面的处理,针对药品回扣,执法机关包括纪检部门打击的对象主要是受贿,对行贿处理较轻。2018年公开处理的院长有300多人,目前为止还没有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受到相关处罚,能够查到的也就是区域的医药代表或者是区域的商业公司,除了GSK案件以外,目前没有检索到哪个生产企业因为行贿被司法处理。
 
  美国针对药品回扣的主要法律中,《反海外贿赂法》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SEC网站公布的部分受处罚药厂信息中,外国公司在中国行贿,被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处罚动辄都是几千万几个亿,此类案件包含辉瑞、诺华、阿斯利康、葛兰素史克等国际大药厂至少有十余起。但是中国最近几年处理药企行贿案件,处理到法人的,可能只有GSK一起。外企在中国的违规行为,比其他的企业要收敛的多,项目研究人员指出此类问题在中国的严峻性。
 
  那么美国是如何做到的?第一利用举报人制度,举报人将得到罚款的10-30%做为奖励。另一个手段是电信交易监控,得到证据就会与企业谈,最终与企业达成和解,发公告缴纳罚款。研究人员也指出,这样的执法手段成本非常低,值得借鉴。
 
  现有针对药品回扣的惩治手段,在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且是多个部门来参与的。在销售人员和医生这个环节,有纪检和司法部门进行司法惩治。集中采购针对医院和药企环节,把价格降下来。税务稽查是最有效的一个手段,税务的金税三期工程,包括对发票的定义,真正做到三流合一、四流合一,回扣行为在严格的税务监察执行中无法漏网。同时针对CSO还有金融监管,额度从五万降到一万五,对公转对私超过一万五万就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汇报,所以钱都是有据可查的。
 
  对于体系的构想,将建立企业与医疗机构的信用互评体系,类似于店铺商务网站的评价体系,并且目前医保信息体系建立之后,建立动态即时的双方互评体系条件也越发成熟,不光包括回扣性内容,也包括货款结算及时性,配送及时性,药品质量等等问题。评价不仅是对工商企业进行评价,同时也包括对医疗机构进行评价。依照这个思路,还将包含买卖互证,系统自评,第三方评价,自主修复,审核修复等规范条目。拿自动修复举例,当月失信行为导致的信用评分的降低,会随着时间推移逐渐回复。
 
  这种信息化的,带有自我约束的系统,是带有行业自律性质的评价体系,将是未来得到发展的方向。除了公示传播、失信惩戒、违法惩戒,建立一个独立的侦察处罚系统,医保部门就可以单独实施,并且联合的侦察处罚也是此次系统关注的。
 
  此次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体系研讨向外透露的信息,可以看出医保局对于相关违规行为是有着充分的准备,企业要想在新政策下走得更好,需要规范企业行为并且改变市场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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