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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管法下首罚:违法经营药品被罚601万!产销伪劣口罩2家企业也重罚!

来源:医药资讯地方台  发布日期:2020/3/10 10:27:46

违法经营药品,新《药品管理法》下,最低15倍罚款!销售、生产伪劣口罩一批企业重罚!
违法销售药品和劣质口罩重罚!
近日,天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了一批因违法销售药品、口罩被依法查处的典型案例。

【违法事实】据悉,静海区市场监管局获取线索得知有人在网上贩卖假冒伪劣口罩。他们与公安静海分局联合执法,通过连夜取证查缉,现场查获假冒伪劣口罩10个,以及其隐藏在静海区沿庄镇某库房内的大量用于非法销售的各类药品。

经初步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涉嫌非法售卖药品,涉案金额40余万元。杨某某交代,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各大药店防护用品短缺,他利用市民急需购买防护用品的心理,自外省低价收购仿制某品牌的劣质口罩1.7万个,再以高价通过微信出售,从中谋取暴利6万余元。

【处理措施】目前该局对上述药品采取了扣押措施。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所指违法行为,静海区市场监管局已决定对杨某作出没收涉案药品和货值金额15倍罚款601.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除此之外,市监局也对天津宅急快药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店经营的“康护盾”口罩所标称的生产厂家“康护盾呼吸防护科技有限公司”并不存在,涉案口罩300只。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所指的违法行为。东丽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天津宅急快药医药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并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同时,该局已对口罩来源进行追查。

生产劣质口罩企业被罚

医药资讯地方台还注意到:3月9日江西省药监局也公示两则因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口罩被依法处罚的案例。

经查实,南昌永德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生产了多批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口罩被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对两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予以召回,并处共计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药品管理法》对违法经营药品的处罚力度
此次因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涉嫌非法售卖药品被重罚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可以说是新《药品管理法》发布以来首批“感受”处罚力度的当事人了。

据新《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此次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被处以涉案药品和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已经是最低的罚款了,可见新《药品管理法》的对于药品生产经营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之大,望所有药企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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