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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国家谈判抗癌药,医保支付暂按调增2%执行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发布日期:2020/3/21 9:52:36

3月20日,沈阳市医保局发布《关于执行辽宁省带量采购药品支付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国家集采中选品种、非中选品种、国家谈判品种的医保支付标准,并作出了解读。

此前(3月5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指出:医保经办机构在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前,按照不低于专项采购预算的30%提前预付医疗机构。

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2019年按原价格下调不低于30%为支付标准,并在2020年或2021年调整到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鼓励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趋同。

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在中选价格和中选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原则上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低于中选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

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不设置过渡期,2019年支付标准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

并指出,采购量完成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品种,原则上在试点采购周期内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对采购结果执行周期内未正常完成中选品种采购量的医疗机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

而此次,沈阳可以说是率先落地集采品种医保支付政策,其通知指出,对于沈阳市带量采购药品的医保支付政策,按照《关于更新辽宁省医疗保险药品分类和代码数据库带量采购药品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医保办[2019] 50号)规定执行,沈阳市按照于2020年3月20日起并轨,执行全省统一的带量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政策。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在省医保局公布前,先行自付比例暂按调增2%执行。

该通知自2020年3月20日起执行,住院患者以处方日期为准。在国家、省未出台相关规定前,沈阳市带量采购药品支付政策不因采购周期而进行调整,均按此通知执行。如省局政策调整,另行通知。

适用范围

带量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政策适用的药品范围为带量采购中选品种及与其同通用名同医保药品目录剂型的全部上市品种。

制定原则

按照分类管理、平稳过渡的原则,以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同通用名同医保药品目录剂型下其他注册规格药品按规格差比价规则确定医保支付标准,结合调增先行自付比例,依据中选结果、梯度降价挂网采购结果以及药品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的比较关系等因素实施不同类别品种医保支付政策,引导医疗机构和参保患者形成合理用药习惯,不断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支付政策

1.以实际价格计算医保待遇的:适用范围为“中选品种”、“中选供应品种”,以及经梯度降价挂网采购且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非中选品种。

2.按调增先行自付比例以实际价格计算医保待遇的:适用药品为经梯度降价挂网采购且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非中选品种。此类药品按实际价格进行医保结算,其中,医保甲类药品,增加先行自付费用,先行自付比例为10%;医保乙类药品,在原先行自付比例基础上增加10%;医保谈判抗癌药,在原先行自付比例基础上增加2%。

3.按医保支付标准计算医保待遇的:适用药品为未达到梯度降价标准而不予挂网采购的非中选品种。此类药品按照相关规定不得在公立医院采购使用,在非公立医疗机构使用,以医保支付标准进行支付,医保支付标准以下的费用按照现行政策结算,药品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费用比照乙类先行自付费用,由患者自付。

4.统筹基金不予结算的:适用药品为非中选品种,先行自付比例100%,且上一采购周期未在辽宁省挂网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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