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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店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药店、医疗机构非法行医将被严惩!

来源:医药资讯地方台  发布日期:2020/3/28 11:29:27

近日,一则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案件在网络上不断发酵,涉事药店嚣张宣称“出于可怜你的目的,给你十万八万解决算了,你可以随便告,我黑白两道都有人。”引起公愤,随后讷河市委宣传部连续发布四条通报公布相关调查结果。

据受害人的女儿回忆:3月12日,母亲刘某曾因腹痛去医院检查,还拍了片子,但没查出问题。第二天上午9时许,因腹痛难忍,刘某在亲属陪同下,来到家附近的康达药店购买药品。

13日下午13时左右,小梦接到亲属电话称,刘某在家楼下昏迷了,“我妈妈躺在那儿,脸色发青,人已经不行了。”送医后,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小梦和亲友们向当地派出所报警。

事发后,她与亲属来到涉事药店询问情况,对方却威胁要求私了。“我还记得妈妈去世那天,药店的人称:‘我是出于可怜你的目的,给你十万八万解决算了,你可以随便告,我黑白两道都有人。’”

官方通报调查结果:3月13日9时,刘某因腹痛由人陪同到讷河市康达药店购药并输液至12时,12时50分返回自家楼下时失去意识;13时9分送至讷河市人民医院抢救,13时33分抢救无效死亡。

3月13日20时,讷河市公安局第一派出所接报案后赶赴现场,封存相关药剂,进行调查取证,并对死者进行外伤检查,协助家属处理相关事宜。讷河市卫健局、市监局也在当天21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据介绍,讷河市卫健局就此案涉嫌的非法行医行为,已进行行政立案并展开调查。讷河市市监局已勒令康达药店停业,撤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与上级检测机构取得联系,配合做好相关药剂检测工作;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涉嫌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李某、康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二人已被刑拘。

注册信息显示,讷河市康达药店成立于2012年7月26日,法定代表人为刘瑞礼;经营范围为二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抗生素、生物制品、保健食品零售。该店持有的资质证书分别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食品经营许可证。

一、非法行医罪之刑法规定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行医罪之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第五十七条 [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第五十八条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伤、重伤、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二)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五人次以上的;  
(三)致使他人超计划生育的;  
(四)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五)非法获利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行医罪之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修正)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四、非法行医罪之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非法行医罪之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标准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六、非法行医罪之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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