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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结余留用医院考核细则 明确非中选产品采购等指标分值!

来源:医药经济报  发布日期:2020/8/14 9:49:12

        8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官网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意见稿”)。意见稿系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26号),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起草。
 
  意见稿指出,将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国家组织药品集采政策落实情况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执行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规定、合理控制药品费用和落实集采、价格等改革政策情况,根据考核内容及分值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评分。若考核得分未能及格,则不予支付结余留用医保资金。
 
  严控非中选药品使用占比
 
  根据意见稿,在参考考核内容进行评分计算后,总分≥80分为优秀,由统筹地区按结余测算基数的50%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结余留用医保资金;60分≤总分<80分为合格,由统筹地区按结余测算基数的25%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结余留用医保资金;总分<60分为不合格,不予支付结余留用医保资金。
 
  意见稿中的“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指标及分值”规定,“是否按时完成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约定采购量”占据最高分值,为20分,未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则不予支付集采药品医保结余留用资金,属于“一票否决”。而“医疗机构30天回款率”“定点医疗机构药品费用增长率”和“线下采购占比”分值为15分,也是相当重要的考核指标。
 
  另外,“非中选产品采购量占比”“非中选产品采购金额占比”均为5分。意见稿明确鼓励使用中选药品,并指出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在核定结余测算基数时可不计入集采通用名药品医保支付金额。
 
  内蒙古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指标及分值

        第三批国采降幅或再创新高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26号),各统筹地区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或总额控制指标内,对纳入国家带量采购的医保目录药品,在采购周期内按照年度实施预算管理。
 
  意见稿也明确,“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约定采购量基数×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统筹地区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 “结余测算基数=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中选价格+非中选产品使用金额)×统筹地区医保基金实际平均报销比例×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其中,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为约定采购量基数乘以“带量比例”(50%~70%)。
 
  这意味着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在核定结余测算基数时可不计入集采通用名药品医保支付金额。此外,可以说临床用药从此被医保预算所限制,在预算和约定采购量的限制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量也需要更加慎重。
 
  业内人士指出,在带金销售模式失灵、医保结余奖励的时代,医疗机构会更倾向选择已经实现大幅降价的产品,对于预算金额大的医疗机构和降价幅度大的产品尤其如此。故至少在三级医疗机构,未中选药品将彻底出局。而对于成熟品种的企业来说,拿出最低价也不只意味着拥有优先选择市场的权利,更意味着夺取关键竞争对手的市场。因此,分析人士推断,第三批国家带量采购降价幅度较之前两批或将再创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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