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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法处罚】丸剂溶散时限不合格,15倍处罚共计罚没203万

来源:同茂顺  发布日期:2020/10/16 17:36:36

▍抽检不合格,被处十五倍罚款,罚没203万
       2020年9月27日,吉林省药监局公布了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2020年4月10日,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春检查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长春新安药业有限公司成品留样宰的止痛风湿丸(批号:20200103)进行监督抽样,抽取留样8盒,送吉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显示,止痛风湿丸(批号:20200103)【检查】项下“溶散时限”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应在60分钟内;检验结果:6丸在60分钟内未完全溶散,不符合规定)。

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37014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718.42元;

       3.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133650.00元十五倍的罚款(人民币2004750.00元);以上2.3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028468.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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