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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法处罚】制川乌性状不合格仅没收违法所得

来源:同茂顺  发布日期:2020/10/21 10:03:20

        10月20日,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第三十六期)

        案件名称:销售劣药制川乌案
        主要违法事实:销售标示生产企业为成都市祺隆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为190401-01的中药饮片制川乌,经检验,性状不符合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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