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阳光挂网采购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健全药品阳光挂网采购制度,规范阳光挂网采购行为。宁夏将药品划分5类,①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未挂网药品(不包括国家谈判药品及其仿制药、新批准上市的药品所有分类、短缺药);②国家、省际联盟及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③国家谈判采购药品及其仿制药;④新批准上市的药品;⑤短缺药品。明确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所有药品均可申请挂网。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变化,按新的规定执行。
一、价格申报
1.企业按照阳光挂网药品类别相对应的挂网条件中对价格的要求,申报药品价格(多为全国最低价)。
2.价格申报按每个产品的最小制剂单位进行报价。
4.企业申报价格是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成交、挂网)价格,不包含各省或省际联盟开展的带量采购活动产生的价格。
5.企业产品在其他省份挂网,但2年以上无交易记录的(需提供相关承诺函)可不纳入申报范围。
6.福建、重庆、广东价格不纳入申报范围。(企业申报挂网如认可此三省市价格的,在省份计算中可纳入)
二、采购周期
生产企业按阳光挂网药品釆购类别向平台提交药品阳光挂网申请材料,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各相关企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提交申报资料。
三、企业主动联动全国最低价格
生产企业应在全国现行省级中标(挂网)价中新的最低价执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宁夏医药釆购平台申报价格信息,平台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及时调整挂网价格,对未及时申报、 申报不实及其他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查实将作暂停挂网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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