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山东省医保局《关于调整第一批国家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调整第一批国家集中采购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同时新增部分国家谈判药品仿制药和国家集采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本通知自2021年1月20日起执行。
附件:新增、调整部分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明细表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