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关于公布《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其中规定: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 扰乱集中采购秩序,被列入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
这意味着:集采过程,禁止企业低于成本价进行报价竞标!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44号)相关要求,现将34号文中的《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予以公布。
附件: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
2021年1月8日
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0 版)
序号1
主要情节:医药购销中,给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事实来源:法院判决或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为主。
序号2
主要情节: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事实来源:法院判决或税务部门查处认定的案件事实为主。
序号3
主要情节:因自身或相关企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被依法处罚,不主动纠正涉案产品的不公平高价。
事实来源:法院判决或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为主。
序号4
主要情节: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等违反《价格法》的行为。
事实来源:法院判决或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为主。
序号5
主要情节:医药企业因不正当价格行为,被医药价格主管部门函询、调查、约谈、告诫、 检查,推诿、拒绝、不能充分说明原因或作出虚假承诺的。
序号6
主要情节: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 扰乱集中采购秩序。
序号7
主要情节: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诺事项、拒绝履行购销或配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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