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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代向院长行贿房产和现金过千万元,被重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1/19 11:16:05

据“裁判文书网”2020年12月31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某医药代表犯行贿罪、滥用职权罪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一)行贿犯罪事实

2004年至2017年,揭洋为向楚雄州中医医院销售药品、增加药品品种数量、保持供货关系以及支付药品款过程中牟取利益,先后15次向时任楚雄州中医医院党委书记、院长、云南省彝医医院院长、兼任楚雄州彝族医药研究所所长的杨某(另案处理)贿送现金人民币778万元及价值275.48万元的房产(含车库)一套。

二、滥用职权犯罪事实

1999年6月29日,楚雄州人民政府决定发展彝药产业,批准成立楚雄州彝族医药研究所,由楚雄州中医院负责管理,研究所为科级事业单位,负责彝族医药文化搜集和州医药产品的研制和开发利用,同时划拨了土地和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由时任楚雄州中医医院党委书记、院长、云南省彝医医院院长的杨某兼任楚雄州彝族医药研究所所长。

2009年初,楚雄州人民政府计划把彝族医药研究所研发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国药准字号的“彝之神”保健酒、养胃解毒胶囊、利胆解毒胶囊、止泻胶囊四个医药品种进行对外招商引资,与企业进行合作开发。同年9月28日,经招商项目商议后,杨某代表甲方彝族医药研究所与揭洋所代表的乙方香港金汇国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双方商定彝族医药研究所将位于楚雄市的研究土地及地面建筑物、动植物药、生产设备及“彝之神”、养胃解毒胶囊、利胆解毒胶囊、止泻胶囊四个医药品种(医药品种评估为120万元)开发权作价人民币500万元占股20%,香港金汇集团投资港币2200万元资金占股80%,合作注册成立楚雄彝族医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负责项目的经营发展。成立的公司由甲方负责管理,乙方负责控股经营。经营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所持有股份以任何形式转让。

2009年10月10日,楚雄州卫生局、州彝族医药研究所同时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合作协议的请示报告,州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按甲乙双方的合作协议内容开展合作,要求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合作事项给予关注,积极配合支持项目推进,促进全州天然药业的发展。2009年10月17日,州国资委根据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批复同意将楚雄州彝族医药研究所位于楚雄市研究基地的109.7亩(73133.72㎡)土地,价值716.71万元。地面建筑物、动植物药、生产设备及“彝之神”保健酒、养胃解毒胶囊、利胆解毒胶囊、止泻胶囊四个医药品种的开发权等共计513.80万元的资产划拨到与香港金汇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组建的“楚雄彝族医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楚雄州彝族医药研究所对该公司的入股投资。

2009年11月3日,杨某本人向州医药公司总经理周某借款200万元,交予杨某女儿的男朋友涂某向楚雄州工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申请登记注册成立楚雄彝族医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在杨某安排下决定公司股东为涂某、揭洋和史某(杨某大嫂)。其中,涂某出资120万元,占股60%;揭洋出资50万元,占股25%;史某出资30万元,占股15%。同时,按杨某与揭洋事前的商定,由涂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至此,杨某、揭洋未按照州政府的文件规定在合作成立的公司中将彝族医药研究所作为楚雄彝族医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占股20%的股东办理注册登记。

2010年5月21日,楚雄州国土资源局按照州人民政府的批复和州国资委的批复把彝族医药研究所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楚雄彝族医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下,并发放了土地使用权证书。2010年9月2日,楚雄彝族医药研究所提出申请,要求把研究所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到楚雄彝族医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后州卫生局请示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批复楚雄市人民政府办理,楚雄市建设局负责具体办理。同年楚雄市建设局批准把研究所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到楚雄彝族医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并登记发放了房屋产权证。2012年10月29日,杨某代表彝族医药研究所向揭洋代表的楚雄彝族医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移交合同协议约定的“楚雄彝族医药研究所东瓜基地全部资产和土地”。但楚雄彝族医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之后没有营业收入,也没有进行过企业利润分配。

2013年4月22日,杨某与揭洋商量后,未经彝族医药研究所同意,违反双方合作协议规定,把楚雄彝族医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和法人代表变更登记到的曾某名下,由曾某代持百分之百股份,公司性质变更为自然人独资公司。2016年12月18日,杨某不再担任楚雄州中医院院长,与揭洋商议后又决定把楚雄彝族医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和法人代表变更吴某名下,由吴某代持百分之百股份,公司性质不变。至此,杨某伙同揭洋利用杨某职务的便利,滥用职权客观上造成了楚雄州彝族医药研究所面积为73133.72平方米,价值人民币716.71万元的土地;地面建筑物、制剂生产设备、动植物药和四个国药准字号中药产品合计价值人民币513.79万元的资产损失。

被告人揭洋在被抓获之前,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向当地派出所投案。

在判决书中,被告人揭洋供述及辩解,证实2004年其在昆明举办的一次医疗交易展览会上与杨某认识,相互熟悉后,为了得到杨某的关照并与楚雄州中医院建立业务关系,同年年底的一天,其向杨某提出将自己在昆明广福路香槟小镇购买的一套200平米左右的房屋送给杨某,这套房子是2004年左右其个人出资购买的,当时价格是人民币110万元左右,房子落户在其弟弟揭某的名下,杨某说他在楚雄上班不在昆明住让其先放一下。2011年杨某说他家人要房子住,2012年底其将该套房屋重新装修后把钥匙交给了杨某;2014年左右其把这套房子从揭某的名下过户到了侄女吴某的名下,到2016年下半年,其将房屋从侄女吴某名下过户到了杨某妻子宋某的名下,过户中杨某给了其15万元现金作为房子的税款和过户费。

其送房子给杨某是因为他当时是楚雄州中医院的院长,其多次到楚雄找到杨某发展业务,都没有什么效果,希望通过这样的大手笔让杨某看到其的诚意,通过这样的方式与杨某建立良好关系,在其向楚雄州中医院供货上给予特殊照顾,让其与州中医院建立药品、医疗器械的供货关系,并逐渐增加其给州中医院的供货量。

2004年其到楚雄主要从事医药代表业务,做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推广销售和收售中药材,挂靠楚雄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广东鸿基药业有限公司、湛江市富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湛江市海贝斯商贸有限公司,以这四家公司的名义向楚雄州中医院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具体业务其自负盈亏,按营业额交给这四家公司3至12个点的管理费。在2004年左右与楚雄州中医院的业务逐步发展,少的时候10多万元,多时有3000多万元,直到2017年业务才终止,现在货款还没有结清。

被告人揭洋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和楚雄州中医院建立供货关系后,第一次送钱给杨某是在2005年的一天晚上,通过电话联系杨某后,去到杨某在州中医院的家里,送了杨某现金5万元和4条云烟,钱是用黑色塑料袋包装好和烟放在一个环保纸袋里,其送钱到杨某家时提出要做几个高毛利的药品品种,杨某说生意慢慢来,先给其两个,其把钱和烟放在他家客厅地上就走了。

第二次是200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为了增加业务量,其通过电话联系后去到州中医院内杨某家中,送给杨某现金8万元和两瓶五粮液酒,钱用塑料袋包装好和酒放在一个袋子里,当时只有杨某一人在家中,其提出希望他关照业务,杨某答应后其就走了。

第三次是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下午,其请杨某在鹿城西路楚雄中医院附近的小餐馆吃饭,送给杨某现金6万元和4条玉溪烟,其说医院好几个月没有打回款了,请他关照一下,杨某当时就答应了,过了十多天,其就收到了中医院的回款。

第四次是2011年8、9月份的一天,当时其有一笔贷款到期,需要医院打回款,其打电话给杨某后,当晚到他家中送了现金20万元,请他关照一下让医院尽快给其回款,杨某答应后,过7、8天其就收到了州中医院的回款。

第五次是2013年5上半年的一天,杨某打电话说要采购一批中药材,向其要120万元,考虑到其与州中医院有业务,杨某又是院长,药品供应还需要杨某继续给予关照,第二天其就从昆明下来,将120万元现金用一个装餐具的大环保袋包装拿到东瓜酒厂给杨某。

第六次是2013年6、7月份的一天,杨某打电话说要到一批货,向其要113万元,其考虑与州医院的业务还需要杨某给予关照,第二天其就将113万元现金装在两个环保袋从昆明送到东瓜酒厂交给了杨某。

第七次是2013年9月份的一天,杨某打电话说买一批中药材,向其要105万元,考虑到与州医院的业务还要杨某给予关照,第二天其带着钱从昆明来到楚雄,将105万元现金送到东瓜酒厂交给了杨某。

第八次是2014年5月的一天,杨某打电话说他在昆明办事,住在昆明春城花园酒店,需要30万元用一下,让其准备30万元,第二天其准备了现金30万元送到昆明春城花园酒店房间交给了杨某。第九次是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早上,杨某打电话说他家中有急事,急需40万元,也是考虑到与州中医院的业务还需要杨某予以关照,其当天就将准备好的现金40万元用一个纸提袋装着送到州中医院门口交给杨某。

第十次是2014年9月份的一天,其与杨某在楚雄一个馆子里吃饭,杨某说他家人做生意亏本了,让其拿80万元给他拿去填补一下,过了7、8天,其就将现金80万元送到州中医院杨某家中交给了他。

第十一次是2016年5月份的一天,当时杨某已经没有任楚雄州中医院的院长了,是东瓜基地的负责人,杨某在东瓜酒厂里面说他要办事情,让其拿13万元现金给他,为了继续与杨某处好关系,以后可以拿杨某的专利产品去开拓市场,当天其就准备了现金13万元送到东瓜酒厂给他;

第十二次是2016年5月份的一天,杨某说他退休后正在搞科研,在合作项目上需要钱,他的专利陆续可以通过审批,以后可以让其选几个专利产品去开拓市场,让其准备100万元给他,过了7、8天左右,其从银行取了100万元现金送到东瓜酒厂拿给杨某;

第十三次是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其在东瓜酒厂里,杨某说他需要26万元,为了可以拿杨某的专利产品去开拓市场,第二天其就准备了26万元在东瓜酒厂交给他;

第十四次是2017年12月份的一天,杨某在楚雄东瓜酒厂里说他的专利产品都批下来了,很快就可以投入生产,其可以拿几个专利产品去开拓市场,专利产品批下来做市场推广需要用钱,让其拿120万元给他,过了十多天其将120万元送到楚雄中医院家中交给他,
其一共14次送现金786万元给杨某,其送钱给杨某是因为杨某担任州中医院的院长,希望杨某对其的药品业务给予关照,增加其的业务量以及尽快拨付回款,杨某没有当院长后,送钱是为了与杨某搞好关系,拿他的专利去开拓市场获取效益。

送给杨某的钱都是其个人的钱,是其做生意赚来的,大部分是在昆明从银行卡上支取的,还有一些是在楚雄从银行卡上支取的。

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揭洋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总和刑期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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