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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药品质量规范!多家药企被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监局  发布日期:2021/1/29 11:07:58

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监局发布了多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了2家药企购药未开具发票和1家药企未对过期药处理的处罚。

此次被曝光的3家药企分别为广西灵山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圣康新药特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天宝药业有限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广西灵山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被群众举报过程中,发现存在采购药品时要求不开增值税发票等问题,涉案金额高达4665729.62元。

经查后发现,广西灵山县医药责任有限公司在上述药品经营活动中存在:

(一)在采购药品时主动要求供货单位不开具发票,未与供货单位圣康公司签订药品购进合同或协议约定开具发票的时间或情形,未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

(二)未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资格,当事人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9日期间从圣康公司购进的药品共涉及销售人员罗X等20人,但当事人留存供应商审计材料中只有对曾X一人的资格审核材料;

(三)未核实、留存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相关资料,上述销售人员有罗X等5人同时在两家或多家企业兼职;

(四)至2020年2月17日收到广西圣康新药特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发票共29份,票面金额578776.2元,与所付款流向及资金不符(已付货款5244505.82元,其中通过个人帐户对个人帐户或微信支付药品货款4993547.12元,收款账户与供货单位档案中留存的开户行、帐号不一致);

(五)广西圣康新药特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提供的随货同行单(票)有两种格式,与其档案中留存的式样不完全一致(供应商档案留存的式样只有《广西圣康新药特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清单(随货同行单)》)等行为。

基于此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对广西灵山县医药责任有限公司责令立即改正未遵守《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而第二家药企广西圣康新药特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则在短短的两天之内就收到两次警告的处罚,分别为1月27日存在销售药品时未开具发票等行为被处罚,以及1月26日销售44盒山玫胶囊给广西一心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等天宝药店时,未对购货单位提货人员身份证明信息进行核实,未对承运方运输药品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审计,未索取有运输车辆的相关资料,未与承运方签订有运输协议等问题被处罚。

另外,第三家药企广西华天宝药业有限公司则因存在涉嫌存在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处理批号分别为171101、171102的超过有效期的桂龙药酒的行为,被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后,该企业确认存在未按照制定的操作规程处理不合格的桂龙药酒等行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于警告的处罚。

对于药企来说,也许警告的处罚是低了一些,但是,影响却是存在,一旦药企被警告,那么对于企业的投标而言,想要进大医院终究还是会受到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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