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再次强调要实现带量采购的常态化、制度化。作为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重磅文件,和行业内熟知的规则相比,这份文件传递出了哪些新的信号呢?
文件表示,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在此前的文件中,对于原研药、过评品种和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价格差距过大的,大概有3年过渡期,过渡期后,均以带量采购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但是本次文件中不再提过渡期。
笔者猜测,第四批带量采购在2月3日竞标,这份文件抢在第四批之前发布,可能是第四批带量采购的中选品种就要按照这份文件执行了。这样中选价格将会变成医保支付价格,众所周知,中选价格和非中选价格差距巨大,其中价格差距部分由患者自付,这无疑让很多价格敏感性患者选择中选产品。带量采购落选品种,劣势更加明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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