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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医保局发文:3月1日执行新版医保(含目录)

来源:四川省医保局  发布日期:2021/2/5 11:26:31

近日,四川省医保局就《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2021年3月1日起,全面执行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

其中原省增补品种未纳入2020医保,且四川省尚未调出的,暂按原规定执行;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调出的药品不再执行。

按现有规定已纳入四川省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除国家规定不得支付的外,其余可以继续支付。医疗机构制剂医保准入暂按现有规定执行。

维得利珠单抗等29个谈判新增药品纳入单行支付药品名单,调整后单行支付药品共88个

伏诺拉生等67个谈判新增药品、原常规目录谈判降价的13个药品纳入乙类支付药品名单,调整后谈判药品纳入乙类管理的共136个


将谈判药品重组人血小板生成素继续保留在高值药品名单内,高值药品共18个药品

《征求意见稿》明确以上各类药品的支付政策和经办管理均继续执行川医保发〔2019〕27号文件。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单行支付药品报销政策,逐步提高待遇水平。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组织制定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的适用病种和认定标准,另文发布执行。

将德谷门冬双胰岛素等12个谈判药品纳入四川省城乡居民糖尿病门诊用药范围,支付标准统一执行国家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新版医保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医保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优先配备使用集中采购药品和谈判药品。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医保发〔2019〕36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川医保发〔2019〕38号)自2021年3月1日起同时废止,在此之前,2018年国家谈判准入的17个药品仍按原政策由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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