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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发文:集采中选品种不再议价

来源:吉林省医保局  发布日期:2021/2/7 11:46:46

2月5日,吉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将进一步落实药品分类采购,实施动态增补、价格联动机制。推动建立省际联盟采购,优先考虑将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竞争较充分等类型药品分批分类纳入带量采购范围。

通知明确:
集采药品以中选结果直接挂网,医疗机构不再议价;
限价挂网药品一年内无销售的将予以暂停挂网;
其他类药品、过评药品都将联动全国省级最低价原则进行限价挂网。

集采中选品种不再议价,过评品种按过评后全国省级最低价格进行限价挂网

通知指出,(一)落实集中带量采购。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 购和使用工作,完善配套政策,确保中选品种完成约定采购量。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积极开展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推动建立省际联盟采购,优先考虑将临床用量大、采购金 额高、竞争较充分等类型药品分批分类纳入带量采购范围。集中带量釆购药品中选结果直接挂网,医疗机构不再议价。

(二)实行动态增补机制。对于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未挂网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按要求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报,实行动态增补限价挂网。申报药品价格应符合合理的比价关系,且不高于该产品全国各省级现执行挂网价格中的最低价。其中,申报的药品价格来源省份少于两个省的(含两个省),组织专家进行议价,以议定后的价格进行限价挂网。动态增补每半年组织一次。

(三)实施价格联动采购。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的限价挂网药品一年内无销售的(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数据为准),予以暂停挂网,如申请恢复挂网,必须在暂停挂网一年后方可按照动态增补机制执行挂网。对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上已经限价挂网药品,生产企业应在全国现执行省级挂网价格中新的最低价执行30天内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申报价格信息,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及时调整挂网价格。

对未及时申报或申报不实及其他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鼓励各医疗机构以医联体或医疗机构联盟形 式与限价挂网药品生产企业自行议价,优先采购同品种、同品 规价格较低的药品。

(四)其它类药品采购。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关文件精神,医保障部门不再按药品价格或费用高低制定公布低价药品目录清单,相关药品按照联动全国省级最低价原则进行限价挂网。

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照过评后的全国省级最低价格进行限价挂网,如价格来源省份少于两个省的(含两个省),组织专家进行议价,以议定后的价格进行限价挂网。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药品、国家及省级部门公布的 短缺药品、妇儿专科急抢救药品、国家谈判药品、国家谈判药品仿制药、定点生产药品、基础输液等按照现有规定挂网釆购, 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含二类精神药品)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不因集采品种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医保总额控制指标

通知指出,要完善医保基金预付制度。对国家及省级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保基金按照约定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督促医疗机构及时结算药款。探索开展医保基 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

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对国家及省级 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制定年度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时,对合理使用中选品种、履行购销合同、完成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因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总额控制指标。对采购结果执行周期内未正常完成中选品种采购量的医疗机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

完善价格监测机制,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

通知还指出,完善医药价格监测机制。

积极推进全省医药价格和 集中采购信息监测系统的开发建设工作,推动“信息共享,信息开放”建立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之间的信息交换通道。不断健全和完善全省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的价格发现、价格调整、价格数据及监测预警机制,指导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定期监测药品价格和供应变化情况,对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及时了解并提示预警,向有关部门及时提供价格调查线索和基础数据。

同时,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省医疗保障局负责指导监督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制定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合理确定失信事项,督促相关医药企业执行主动承诺制,通过企业报告和平台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全面、完整规范地采集医药企业失信行为信息。

对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如实申报价格、相互串通报价、价格上涨幅度或频次异常、区域间价格差异较大、未按合同约定供应和配送等行为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限制或中止采购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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