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结余奖励开始密集落地了!
近日,甘肃省医保局开始召开全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线上培训班。各市(州)、县(区)医疗保障局药品招采、医保经办及各级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医保工作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同步参加了线上培训。经过线上培训后,现在很多地方已经开始表态要开始发放第一批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医保结余奖励。
甘肃省之外,云南、青海等省近日也发布了医保结余奖励细则,明确了具体计算公式以及考核、落地原则。
业内人士表示,这是带量采购又一个大杀器。带量采购保证回款和销量,医保结余奖励其实是相当于销售达成的“奖励”,将会极大调动医院和医生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积极性。
当然,这是理论上来讲,最终结余奖励要能够改变临床用药,还取决于医院获得结余奖励的难度以及奖励多少,如果医院获取结余奖励难度大,获得少,那么医院、医生恐怕还是会没有动力去改变用药方案。
加权后平均价格确定奖励总金额
1月29日召开的国新办发布会上,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陈金甫表示,提高医院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积极性,国家医保局的方法是医保结余奖励,简单来说就是通过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节省下来的部分医保资金奖励给医院。
陈金甫介绍说,带量采购累计降价超过1000多亿元,医保的政策思路是给群众降价的部分剔除掉,给医保基金产生的结余基本上按照五五开,留给医疗机构,用于它的内部收入分配、薪酬激励。北京有一些大的三甲医院给予的激励奖励在百万元以上。
各省的落地文件则是对这一规则细化,明确钱怎么发。多省落地文件显示,医保结余奖励计算方法为:
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约定采购量基数×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统筹地区医保基金实际平均报销比例×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
结余测算基数=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 (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中选价格+非中选产品使用金额)×统筹地区医保基金实际平均报销比例×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使用金额占比
简单来说,就是结余金额为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减去该通用名下所有药品的医保支出,文件明确鼓励使用中选药品,并指出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在核定结余测算基数时可不计入集采通用名药品医保支付金额。
目前带量采购平均降幅超过50%,这意味着该通用名下药品加权平均价格应该是极高的,两者之间有较大差距,医保结余金额应该还是可观的。
医院奖励核定标准
不过由于医保结余奖励政策是否发放取决于医院的考核,所以医院是否能够得到奖励考核标准也非常值得关注。
从各省文件来看,结余奖励对医院共同考核包括这些内容,:
1.执行药品集采规定情况。协议周期内是否完成国家和省级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是否严格按照药品货款结算管理办法。
2.合理控制药品费用情况。是否优先配备使用中选药品,合理控制药品费用增长,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使用。
3.落实集采、价格等改革政策情况。是否按要求参加集中带量采购并如实报量、遵守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采购规则,规范执行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等改革政策。
当然在具体分值上,各省又有所不同,体现了对医院期待的重点不同,
例如,药企最关心的30天回款能否做到也是医院的考核之一,但是不同的省份给与了不同的分值,青海省给的分值是10分,云南、湖南等省给的是15分。
在合理用药部分,定点医疗机构药品费用增长率也是备受关注内容,如果费用增长率为零,那么医院可得分。青海省的分值为10分,0-5%之间,给5分,高于5%,那么不得分。云南省分为两个档,不增长得15分,但只要增长了就不得分。
对于非中选药品,如果采购量占该通用名采购总量比例超过30%,青海省就不得分,但是低于或者等于30%,医院可以得到15分。云南省则是直接对比中选和非中选药品采购量, 如果落选药品采购量高于中选药品,那么医院就不得分,如果低于中选药品采购量,那么医院得15分。
此外,青海省还考核疗效近似产品情况,如果疗效近似药品本年度药品费用占上一年度该组药品费用比例不高于30%,那么医院得15分,否则就不得分,又增加了新的考核内容。
根据奖励发放标准,云南得分80分以上才能够得到结余奖励50%,青海省则是要90分以上才能够得到结余奖励50%,在这种规则下,医院想要得到结余奖励的难度并不小。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结余奖励刺激性,让医院用药继续维持原状,最终并不利于医院使用带量采购中选药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