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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省,药店纳入集中采购

来源: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1/2/26 11:52:30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近日发布《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分类采购、动态调整,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减轻群众药品费用负担,构建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

 

《通知》提出,四川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参与我省集中采购的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逐步纳入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

医药机构在用所有药品原则上应通过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开展网上采购和结算。

药品有5个及以上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或中标价(不包括福建、广东价格以及企业自报价、医药机构与企业自行议价结果、国家或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下同),联动参考价格不高于该药品现行全国各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或中标价的最低价(以下简称全国最低价)。各省药品采购平台已正式公布省级集中采购挂网或中标结果但尚未发生交易的挂网价或中标价也纳入采集范围。不足5个和无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或中标价的,按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暂纳入备案采购管理。

根据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信用评价和考核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医药机构、医药企业信用记录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划分诚信等级,设计等级评价标准,制定分类监管措施,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将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两定”服务协议管理,并与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总额控制指标、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医保基金支付、医保基金考核预付等挂钩。

《通知》同时指出医药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网上订购、到货确认、供货评价、备案采购、短缺上报、货款结算等工作;药品生产企业作为药品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障带量采购药品及价格联动采购药品及时、足量供应。各级医保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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