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吉林省药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公示了一家药企生产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根据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梳理发现,2020年11月份,福建省药监局发布了药品质量检测结果,其中通化市利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抗骨增生片经龙岩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 20200269), 报告显示标示“重量差异”项不符合规定。在送达到吉林省药监局后,该局对通化市利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抗骨增生片(批号: 191002)共20484盒(取样2盒,其中留样数量为12盒),入库20470盒,全部进行了销售。该批产品规格为48片/盒,销售价格每盒2.6-4.2元不等,违法所得计算为64174.80元,货值金额计算为64596.00元。
依上述药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决定如下:1、没收召回的139盒抗骨 增生片(批号: 191002);2、没收违法所得64174. 80元;3、 并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64596. 00元;罚没款总计128770. 80 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已经不是第一次因销售假劣药而被处罚的案例,在2020年5月,通化市利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就曾因未按照操作规程留样,中药材柴胡留样数量不足而被吉林省药监局曝光,并且在2019年期间,也因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而被收回依法收回其《药品GMP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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