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药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宝利化(南京)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甲磺酸二氢麦角碱缓释片(批号:1904001),被处罚款。具体内容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宝利化(南京)制药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违法事实 :宝利化(南京)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甲磺酸二氢麦角碱缓释片(批号:190400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和类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共1583613.64元;2.处以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3170088.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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