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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医保局发文:开始带量采购联动

来源:河北省医保局  发布日期:2021/3/11 11:00:51

3月10日,河北省医保局、河北省卫健委等7部门联合发布《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明确将分级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照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

在文件中,河北省首次提出了“带量采购联动”的概念,即对其他省已实施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以本省的量联动其他省集采中选价格,真正做到了以量换价。

《实施方案》对采购规则进行了明确,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研药和参比制剂不设置质量分组。对一致性评价尚未覆盖的药品品种,同通用名药品分组原则上不超过2个。

此外,《实施方案》特别强调对未中选药品不搞“一刀切”,不能简单停用。这给未中选厂家也带来不小希望。

分级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逐步做到应采尽采

1、国家集采:按照时间节点要求,确保第一时间落实中选结果。

2、省级集采:

开展方式:常态化开展,可本身独立开展,或与京津,或与福建三明联合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对其他省已实施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探索实施带量联动,以我省的量联动其他省集中采购中选价格。

品种范围:优先遴选省内用药量大、金额较高、竞争充分、临床使用成熟、覆盖面较大的药品,分类分批组织集中带量采购。

3、市级集采:

开展方式:鼓励市级统筹区(或与其他统筹区组成联盟)有序开展集采。县(市、区)原则上不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市级统筹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应及时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对尚未纳入政府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药品,医疗机构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主或委托开展采购。

品种范围:国家和省级集采以外品种,重点是医疗机构缺乏议价能力,且临床使用量大、竞争较为充分的药品。

未中选药品不搞“一刀切”

药品采购量基数根据医疗机构报送的需求量,结合上年度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进行核定。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对药品实际需求量超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也可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对未中选药品不搞“一刀切”,不能简单停用。

过评药品、原研和参比制剂不设置质量分组,以通用名为竞争单元开展集中带量采购

《实施方案》明确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研药和参比制剂不设置质量分组,直接以通用名为竞争单元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不设置保护性或歧视性条款。

对一致性评价尚未覆盖的药品品种,充分考虑医药企业产能、价格、供应能力等因素,探索建立基于大数据的临床使用综合评价体系,同通用名药品分组原则上不超过2个。

按照合理差比价关系,将临床功效类似的同通用名药品同一给药途径的不同剂型、规格、包装及其采购量合并,促进竞争。探索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似的不同通用名药品合并开展集中带量采购。

挂网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数量超过3个的,在确保供应的前提下,集中带量采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

完善配套政策

为保证给企业及时回款,明确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合同签订后,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

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同通用名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对医疗机构参加集中带量采购给予奖励进行明确,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且考核合格的,按结余资金50%的比例返还定点医疗机构,其中60%-70%用于医务人员的薪酬发放,30%-40%用于医疗机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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