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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头孢氨苄集采开始,最低价中标!

来源:河北省医保局  发布日期:2021/3/25 11:17:46

3月23日,河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开展头孢氨苄口服常释剂型集中带量采购的公告》,将对第二批国家集采品种头孢氨苄口服常释剂型的第二个采购周期进行集中带量采购。

本次约定采购量为1615.76万粒。采购周期为1年。

采购品种范围并获得国内有效注册批件的上市药品,2021年3月26日(含)之前具有:原研药及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药品等4个条件之一的均有资格进行申报。申报时间:2021年3月27日上午9时至10点。

本次集中采购中选企业数为1家,最低价者拟中选。出现两个相同最低报价的,以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在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交易平台上采购量大的为拟中选。中选企业需确保2021年4月1日起供应河北。

公告原文如下:

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品种头孢氨苄口服常释剂型第一个采购周期即将届满,为继续做好采购和使用工作,根据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Y-YD2019-2)有关规定,现就头孢氨苄口服常释剂型第二个采购周期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公告如下:

一、采购品种

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为:头孢氨苄口服常释剂型(0.25g)。

二、采购主体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按要求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三、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一年。

四、约定采购量

约定采购量为1615.76 万粒。

五、申报资格

(一)申报企业资格

提供药品及伴随服务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视同生产企业。

(二)申报品种资格

属于采购品种范围并获得国内有效注册批件的上市药品,2021年3月26日(含)之前取得以下资格之一:

1.原研药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

2.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

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品。

4.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药品。

六、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须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河北省约定采购量需求。

2.申报企业应遵守《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七、申报时间及地点:

申报时间:2021年3月27日(周六)上午9 时00分至10时0分。

信息公开时间:2021年3月27日(周六)上午10时30分。

地点:河北省医疗保障局1号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八、申报时需提交的材料

(一)纸质申报材料的构成和装订顺序

1.申报材料构成如下(每页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和骑缝章):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1);

(2)药品申报企业承诺函(附件2);

(3)申报信息一览表(附件3)(单独封装);

(4)企业资质的相关证明材料;

(5)药品符合申报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材料装订

申报企业应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列出“申报材料”目录。

(二)申报报价

1.申报价即申报企业的实际供应价,应包括税费、配送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

2.申报企业须按公布的采购品种规格的“最小计量单位金额”(片、袋、支)进行报价,剂型、包装不做差比。

3.申报企业均应以人民币(元)报价(小数点后保留四位)。

4.申报价不得高于本企业同品种、同规格各省(市、区)有效挂网最低价和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在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交易平台有效最低入库价。

九、申报材料递交

(一)申报材料的封装和标记

1.被授权人现场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1)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后,提交申报材料。

2.申报企业应将申报信息一览表(附件3)装入信封,并在封面上标注“申报信息一览表”字样,封口处需加盖企业公章或由被授权人签字。

3.申报企业应将申报材料封入信封,并在封面上标注“申报材料”字样,封口处需加盖企业公章或由被授权人签字。

4.如果信封密封不严,省医疗保障局对申报材料非人为因素过早启封概不负责,由此造成申报材料提前启封的后果,由申报企业负责。

(二)申报截止时间

1.申报企业在规定地点和截止时间前递交申报材料。

2.省医疗保障局拒绝接受在截止时间后的任何申报及申报材料。

3.在申报截止时间之后,申报企业不得对其申报材料做任何修改。

十、拟中选企业确定

本次集中采购中选企业数为1家,最低价者拟中选。出现两个相同最低报价的,以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在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交易平台上采购量大的为拟中选。中选企业需确保2021年4月1日起供应河北。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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