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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采购联盟,大力推进带量采购扩品扩围

来源: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1/3/26 11:42:48

3月25日,安徽省发布《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将遴选临床使用量大、采购金额较高、符合临床诊疗规范、竞争较为充分的临床常用未过评药品,并优先选择国家基药和医保目录内药品进行集采。

方案主要提出了集采工作的四个方向:
积极参加国家集采
积极推进探索长三角区域药品联盟采购
省级集采扩品、扩围
国采、省采之外的品种,市或联合省内各市开展集采

在中选规则上,也更加优化:
采购量以外,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也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同通用名药品分组原则上不超过2个,将临床功效类似的同通用名药品同一给药途径的不同剂型、规格、包装及其采购量合并
基于现有市场价及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确定采购药品最高有效申报价

在医保支付标准方面:
以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挂网价格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的同通用名药品,以其实际价格作为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对未过评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过评药品

同时,方案还指出,坚持“两票制”,鼓励“一票制”。中选药品按中选价格挂网,公立医疗机构对中选药品必须网上采购,按照集采中选价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上下联动,分层推进

常态化组织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落实长三角医保一体化要求,积极推进探索长三角区域药品联盟采购。大力推进安徽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扩品、扩围,分期分批实施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有序推进市级集中带量采购。加强对市级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示范指导和统筹调度。在国家、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范围以外,指导有条件的市独立或联合省内其他市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尽可能扩大集采的规模效应。市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应及时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

完善规则,促进竞争

1.合理确定采购量。药品采购量基数根据医疗机构报送的需求量,结合上年度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进行核定。约定采购比例根据药品临床使用特征、市场竞争格局和中选企业数量等合理确定,并在保障质量和供应、防范垄断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

约定采购量根据采购量基数和约定采购比例确定,在采购文书中公开。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对药品实际需求量超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也可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2.完善竞争规则。明确采购质量需求,同通用名药品分组原则上不超过2个。原则上按照合理差比价关系,将临床功效类似的同通用名药品同一给药途径的不同剂型、规格、包装及其采购量合并,促进竞争。

3.优化中选规则。基于现有市场价格及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确定采购药品最高有效申报价等入围条件。根据市场竞争格局、供应能力确定中选企业数量,体现规模效应和有效竞争。企业自愿参与、自主报价,通过质量和价格竞争产生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中选结果应体现量价挂钩原则,明确各家中选企业的约定采购量。

综合保障,政策协同

1.确保生产供应。坚持“两票制”,鼓励“一票制”。药品生产企业作为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的经营企业配送。除不可抗力外,如出现企业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证供应等情况,纳入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

2.优先配备使用。将中选药品直接纳入集中交易目录,公立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简化采购程序,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完成合同用量。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

3.实施专项预付。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部门要根据中选药品的中选价格、各医疗机构与企业约定的采购药品及数量,测算各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金额。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基础上,建立预付机制,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后,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降低中选企业交易成本。

4.严禁二次议价。省药采平台将对中选药品设立单独采购交易模块,并进行标注标识。中选药品按中选价格挂网,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采购,患者按中选价格使用。公立医疗机构对中选药品必须网上采购,按照带量采购中选价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5.支付政策衔接。对医保目录内的集采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中选价格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挂网价格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的同通用名药品,以其实际价格作为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患者使用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鼓励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趋同。

6.激励约束并重。按照“先考核,再激励”的原则,医保部门对因集中带量采购节约的医保资金,按不高于结余测算基数 50%的比例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具体留用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在年度医保基金清算时,对合规使用中选药品造成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合理超支部分,医保基金可予以适度分担,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年度住院付费总额控制方案时,对上一年度带量采购使用量,按一定比例增加预算额。

对医疗机构采购周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选产品采购量的,相应扣减其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和薪酬机制,将激励政策传导至医务人员,鼓励合理、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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