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在线报道,近日自贡市某药房销售过期的麻仁丸、牛黄解毒片等多种知名药品,药店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和销售记录,被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没收全部过期药品并罚款10万元。
同样的案例,在今年1月也发生了一起。据报道,成都郫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店有2种中药饮片均超过了有效期,该局当即立案调查,并对其中药饮片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
最后,调查显示,药店过期中药饮片货值金额77.61元,售出10克,违法所得4.5元,药店因此被罚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五十七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九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相关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值得警惕的是,新药品管理法实施以来,处罚金额起步至少10万,就算药店的过期药品只值几元几十元,也是同样对待,可谓是重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