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贵州省药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案件。

信息公开表中仅公示处罚了一家药品经营企业,值得注意的是,该药企销售劣药按新《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罚,违法所得仅7.8元却获两万元罚款!
【违法事实】2020年9月29日,省局在调查对标示为江西和硕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劣药盐补骨脂(批号:190401)案件时,发现贵州泰忆药品有限公司2019年6月24日从和硕药业购进了盐补骨脂共10kg,在2020年9月25日销售5kg,在省局抽样调查发现为劣药后,该药企2020年11月17日召回了该批盐补骨脂4.865kg,其中2.5kg未拆散包装,另有2.365kg是拆散包装了的,执法人员立即对这批产品实施查封。
未能召回的0.135kg是因为拆封包装后产品散落、包装袋重量差和装斗后水分丢失等原因所致,所以实际计算该药企违法所得为7.8元,货值金额计467.54元。
【处罚结果】该企业购进渠道均合法,但由于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新《药管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的规定,药监局在第一次处罚时对9.365kg劣药盐补骨脂进行没收,第二次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8元;处货值金额十万元(货值金额不足十万的按十万计算)0.2倍罚款,计人民币20000元;罚没共计20007.8元。
梳理后不难发现,该药企合法购入该批次产品,虽然销售了部分批次,但及时召回,未造成严重后果,最终却获违法所得2500倍的罚款,这个处罚力度对比许多其他省份销售劣药的企业算是相当严格了。由此可见各省药监局对于处罚力度的把控还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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