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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采药品、京津冀联盟集采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明确!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1/5/24 11:35:36

国采药品、京津冀联盟集采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在北京有了明确...

5月21日,北京市发布《关于执行第一、二、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等中选结果有关事宜的通知》,对各种不同情况下的集采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进行了明确。并指出,避免一刀切式替换药品,中选药品数量不限于协议采购数量,亦不限于承担约定任务的医疗机构。

一、按照“应采尽采”要求,明确覆盖范围

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本次集采,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按要求签订采购协议,完成约定采购量。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参加。

属于第一批和第二批国采新中选及续签、第四批国采及京津冀集采的中选药品(具体药品登录采购平台下载),统一挂网,统一调价,签订协议,带量采购。其他属于集采范围内价格适宜挂网品种按有关要求采购销售。

二、持续推进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

对于协议期内国采中的医保报销目录内的药品,执行以下支付标准:

北京市中选药品以该市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报销比例不变。

同一通用名下属于国采药品,其他地区中选企业药品在北京市销售时,按其中选价格销售,报销比例不变。未按其中选价格销售,实际价格高于本市中选价格的药品,个人先行负担比例增加10%(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除外);实际价格低于北京市中选价格的药品,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报销比例不变。

同一通用名下药品,不属于国采的中选企业,在北京市合规采购并销售,药品价格高于本市中选价格的,个人先行负担比例增加10%(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除外);药品价格低于本市中选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报销比例不变。

同一通用名下未过评的仿制药,原则上支付标准不得高于本市中选药品价格。

同一通用名下国家谈判续约期内药品,按国家谈判政策执行,续约期结束后按上述政策执行。

对于协议期满后由北京市组织续约采购的国采药品,属于北京市医保目录内的药品,执行以下支付标准:

北京市中选药品报销比例不变。
同一通用名下其他药品高于北京市中选药品最低价的药品,个人先行负担比例增加10%(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除外);低于北京市中选药品最低价的药品,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报销比例不变。
同一通用名下未过评的仿制药,原则上支付标准不得高于本市中选药品最低价。

三、避免一刀切替换药品,中选药品数量不限于协议采购数量

应进一步优化用药结构,根据临床需求,科学配备药品,避免“一刀切”式替换药品,实现平稳落地;应进一步完善药品供应保障监测机制,遇中选药品供应不足,严重影响临床使用等紧急情况,可先行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替代药品并做好登记。

对于中选企业应供应配送的中选药品数量,不限于各家医疗机构协议约定采购数量,不限于承担约定任务的医疗机构范围,进一步提高中选药品本市可及性。

按照国家医保局和本市有关工作要求,加强对中选药品供应配送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企业参与后续轮次带量采购及续约工作的重要参考指标。

如无法正常履行中选药品供应配送协议数量,采购机构将视情节,采取约谈、平台提示、核减本市任务量、暂停本市挂网资格,以及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京医保发〔2020]39 号)纳入失信记录等措施予以处理,同步上报国家医保局和国家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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