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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明确药品、耗材价格联动采集价格

来源: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21/7/9 14:05:15

目前,各省药品耗材集采也正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而价格联动也是招标采购中的重要环节,采集哪些价格亦是各药企关注的焦点。

7月8日,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发布《四川药械集采政策相关问题解答》,对药品、耗材的价格联动参考限价的采集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省平台挂网正在执行的,医疗机构据此开展议价的最高限价,界定为挂网价。

药品:企业自报价、自行议价结果、国采省采中选价不纳入采集范围。

耗材:

已正式公布挂网价但尚未发生实际交易的价格不纳入采集范围

自行议价结果不纳入采集范围,但医疗机构的实际采购价若被省平台采集为本省的挂网价,纳入采集范围

各市(州)或市级联盟集采价若被省平台采集为本省的挂网价,纳入采集范围

第一部分  药品

一、《联动参考价规则》中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或中标价如何界定?

答:根据各省出台的药品挂网工作文件要求,凡省级药品招标采购平台挂网正在执行的,医疗机构据此开展议价采购的最高限价,该价格即可以采集界定为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或中标价(以下简称挂网价)。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均纳入四川省联动参考价格采集范围。

省级药品招标采购平台上的企业自报价、医药机构与企业自行议价结果、国家或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省、市集采采购机构公布作为挂网价的除外)不纳入采集范围。

申报企业需如实提供省级药品招标采购平台上申报药品挂网截图或相关中标通知书扫描件作为价格证明材料,材料中应清楚显示省份、产品、价格、日期等信息。

二、同一药品在同一省份有两个及以上的正在执行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挂网价时,如何填报联动参考价格?执行后联动参考价格动态如何调整?

答:同生产企业、同剂型、同品规、不同包装数量(以下简称包装)的同一药品,如各包装在同一省份对应存在不同的省级挂网价格,按以下原则作价:

一是各挂网包装之间的价格不符合差比价关系的,采集所有申报包装产品最小制剂单位(粒、片、支等)的最低挂网价,乘以申报包装数量(转换比)作为联动参考价格。

二是各价格之间符合差比价关系的,如申报产品在外省有相同包装的省级挂网价,直接申报对应包装的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乘以申报包装数量(转换比)分别作为不同包装的联动参考价格。

三是申报产品在外省无相同包装省级挂网价,但存在不同包装挂网价的,按照就低原则采集其他包装产品最小制剂单位(粒、片、支等)的最低价乘以申报包装数量(转换比)作为联动参考价格。

原则上申报产品的联动参考价格(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不得高于该产品正在执行的全国最低价。联动参考价格动态调整参照执行。

三、带量采购的非中选药品的价格监测和调整方式?

答: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6号)和《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川医保规〔2021〕9号)等文件要求,非中选药品将根据中选产品价格或上海联采办形成的梯度降价结果设置“红线价格”,各级医保部门对医疗机构超“红线价格”采购行为进行重点监测。

同时,非中选药品将按照联动参考价格动态调整规则,参考最新产生的全国最低价定期调整非中选药品的联动参考价格。

第二部分  医用耗材

一、四川省价格联动采集范围包含哪些?本省参考价填报有何要求?

答:《四川省医药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川医保规〔2021〕10号)明确,外省最低参考价是指已在其他省级招标采购平台公布的最低挂网价(不包括企业自报价、医药机构与企业自行议价结果、国家或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即省级医药耗材招标采购平台挂网正在执行的,医疗机构据此开展议价采购的最高限价,并有以下几方面注意事项:

一是各省级招标采购平台已正式公布挂网价但尚未发生实际交易的价格也纳入采集范围。

二是医药机构与企业自行议价结果不纳入采集范围,但医疗机构的实际采购价若被省级招标采购平台采集为本省的挂网价,则纳入采集范围。

三是各市(州)或市级联盟集采价格若被省级招标采购平台采集为本省的挂网价,则纳入采集范围。

申报企业需如实填报截至价格申报之日,各省招标采购平台公布执行的价格。各省招标采购平台挂网截图或相关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可作为价格证明材料,且须明确显示省份、注册证名称、注册证号、规格、型号、计价单位、价格、截图时间、中标时间等关键信息;医疗机构销售发票、各省价格申报界面截图、各省公示界面截图不作为证明材料。

四川省最高参考价由企业自行填报确认,该价格不得高于联动参考价和该产品在原阳光采购平台的自报价、参考价、最低采购价。

二、1家医疗卫生机构提出备案采购申请成功后,同产品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可以采购?

答:可以。

三、创新医疗器械备案采购申报主体是谁?

答:创新医疗器械备案采购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医疗器械注册人),进口医疗器械申报主体为注册代理或国内总代理,原则上均以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编码申报企业为准。相关申报流程及材料详见《关于做好医药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1〕66号)附件2、附件3。

四、申请备案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须在备案通过后30天内完成上网采购,是从何时开始计算?

答:以该产品在备案采购专区执行挂网后开始计算。

五、原阳光采购积分管理制度是否继续适用于新平台?

答:在过渡期内仍执行原采购方式和价格管理要求,但暂停阳光积分考核,调入分类采购后依据国家及我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信用评价和考核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动态管理。

六、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产品挂网的相关要求?

答:新冠检测试剂挂网按《关于开展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集中采购限价挂网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0〕82号)和《关于开展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价格联动采购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0〕141号)的文件要求执行,待疫情解除后,按规定调整采购类别。

七、关于做好医药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1〕66号)文件要求产品挂网范围是否适用于所有分类采购类别?

答:仅适用于价格联动采购和备案采购,带量采购按照相关带量采购文件及政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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