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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新规:医院化药回款不得超2个月,超仨月暂缓拨费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1/8/4 9:48:25

8月3日,河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及时支付化学药品采购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医疗机构要及时结算化学药品药款,回款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对回款超过3个月的可暂缓拨付当期医药费用。同时要求,医保局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将符合规定的医药费及时拨付给医疗机构,不拖延、不欠款。

一、医保经办机构确保及时拨付医保基金

医保基金是参保患者的“救命钱”,各市医保局要督导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给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基金,确保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能够足额及时支付药品、耗材企业货款。自5月1日起医疗机构采购的化学药品药款,各市可直接拨付给各定点医疗机构,也可探索医保经办机构与生产、经营企业直接结算采购款。

二、医疗机构确保及时回款

“保证及时回款”是降低企业成本,降低药价的重要措施。各市医保局要督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切实履行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算化学药品药款,自5月1日起,医疗机构化学药品回款时间自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后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

三、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向定点医疗机构及时、足额拨付医保基金,既是医保部门的职责,也是理顺国家、患者、医院、医生“四方利益”关系,持续深化医疗、医保、医药、医价“四医联动”改革的关键,关系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切身利益。各市医保局要高度重视化学药品及时回款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要将符合规定的医药费及时拨付给医疗机构,不拖延、不欠款,确保化学药品挂网改革落地实施。

(二)要强化监督。各市医保局要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化学药品回款工作的督导检查,建立约谈和通报制度,确保医疗机构按时回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回款的医疗机构,要在医保定点协议中增加相关规定予以约束,对回款超过3个月的可暂缓拨付当期医药费用。

(三)要确保供应。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要诚信经营,履行承诺,确保药品质量,确保及时配送到位,切实保障医疗机构的用药需求;不得有商业贿赂、提供处方回扣等行为,杜绝带金销售;对生产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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