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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发文:进一步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

来源: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1/8/9 11:34:44

8月6日,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作出要求。

通知要求

严禁任何形式的线下采购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在用的药品(特殊管制类除外)和医用耗材必须通过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规避或变相规避平台采购。体外诊断试剂完成省级集中挂网采购工作后,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通过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严格落实药品耗材采购政策

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采购行为的监管力度,医疗机构平台外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严格按照考核办法对所辖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并建立问责机制,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优先采购质优价廉的产品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确保采购周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挂网采购的产品,公立医疗机构自主与医药企业进行议价采购,且议定的价格不得高于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产品的价格政策要求。医疗机构应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采购价格相对更低的产品,对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同品种同类别药品耗材,且金额较大的公立医疗机构,医保部门要对其采购情况进行重点监测,并将情况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规范填报药品耗材采购信息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须在集中采购平台如实填报采购药品耗材的信息和价格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或配合医药企业申报虚假信息。药品耗材验收入库时,要认真核对配送的产品及数量与所下订单是否相符,产生退换货的,应及时在集中采购平台上进行相应的操作。若医疗机构出现入库信息与采购信息不相符而影响医疗机构考核结果及结算的,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严格规范临时采购行为

未在我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的药品耗材,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确有需求的,可先与医药企业进行议价临时采购,10日内医药企业需持医疗机构的挂网申请到省药品采购中心进行动态挂网(医疗机构需将挂网申请留存备查)。产品挂网后,医疗机构须在1个月内将临时采购的产品信息补录到集中采购平台中,并严格从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医疗机构未及时将临时采购的产品信息补录到集中采购平台或医药企业10日内未到省药品采购中心申请挂网的,视为违规采购。若集中采购平台已有同品种、同类产品挂网的,医疗机构须从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挂网产品,不得进行临时采购。

严格落实货款结算管理规定

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耗材货款结算,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须严格按照《青海省稳步推进采购药品及医用耗材货款结算方式改革意见》(青医保局发〔2020〕150号)规定进行结算。非带量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的货款,由公立医疗机构在交货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货款。

深化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强力推动的一项改革任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聚焦目标、真抓敢抓,切实指导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规范采购,严查线下采购、高价采购、拖欠货款等违规行为,并将相关违规行为纳入医保总额控制、医保信用评价、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工作进行考核,对违规金额较大或拒不整改、屡改屡犯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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