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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发文:9月底前,取消医院回款权限

来源: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1/8/23 10:47:49

日前,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2021年9月底前,建立全省统一的药械结算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实现监管平台与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完成带量采购药品耗材医保基金直接结算、非带量采购药品耗材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自行结算在线监测功能开发。

在2021年年底前,依托监管平台先行开展国家和山东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耗材货款直接结算工作。逐步推进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自行结算在线监测,2025年全面推行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

参加直接结算的品种范围包括:全省各级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实际采购的国家、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中选品种(以下简称药品耗材)。

并且,适时将价格不高于中选价的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品种纳入直接结算,并逐步扩大品种范围。

《方案》要求建立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监管制度。全省统一确定监管平台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与监管平台对接,实现在线支付。医药企业使用其在合作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收款商户接收药品耗材结算货款(含直接结算和自行结算)。

医保经办机构使用银行企业网银进行药品耗材货款的直接结算,实现直接结算工作全程监管医保经办机构在合作银行开设一个药品耗材货款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用于接收医疗机构缴纳药品耗材货款等相关款项,不得将医保基金违规转入该资金账户;结算账户资金收到医疗机构缴款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划转医保基金支出户。

对未纳入医保基金直接结算范围的药品耗材货款,由医疗机构通过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至医药企业在合作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商户)。企业结算申请、医疗机构审核、货款结算支付等业务通过监管平台及相关银行办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暂未纳入直接结算范围的药品耗材货款,参照自行结算流程开展结算申请、对账业务,结算支付仍按现行结算政策执行;自2021年11月起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款次月底支付制度,条件成熟时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款纳入直接结算范围。

该《方案》应该是全国关于建立医保直接结算机制的首个省级文件,由此,国家对于在耗材方面实行医保直接结算政策也终于实现省级范围落地。长期以来回款涉及到的三方纠葛里,医院直接出局,由医保对耗材企业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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