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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集采品种续标,价格最低价者拟中选(含目录)

来源:武汉市药械采购平台  发布日期:2021/9/8 11:33:13

武汉市2019年集采的13个品种即将开展续标竞价,双重限价:要求报价不得高于全国最低价以及原质量组中选价。价格最低价者拟中选,获得此质量组的全部预采购量。

9月6日,武汉市药械采购平台发布《武汉市2019年第一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合同期满部分品和种竞价实施细则》的通知,13个市集采到期品种进行续标竞价,采购周期为中选结果执行日起12个月。主要规则如下:

报价不得高于本企业该品种的全国最低省级挂网价;不得高于同质量组原中选品规的价格。

不接受最高限价的企业不能进入竞价程序。

价格最低者拟中选,获得此质量组的全部预采购量。

企业不接受调整差比价的不中选。

本次带量采购形成的价格,不作为省级平台挂网价格。

此前(2019年12月9日),武汉市开展2019年第一批药品集采,共涉及45个品种,包括28个抗生素、5个PPI及胰岛素。

最终44个(不含胰岛素)通用名有40个采购成功,只有4个没有应标成功。除上海罗氏没应外,其它外企全部应标,从品规上看,50%以上进口品种均按降幅入围。全国最低价平均降幅31%,最高降幅93%。

当时,这些品种将分为两个质量层次,并根据2018年的实际销量分为A、B两组进行不同降幅报价,之后将分流进行梯度降价给量——价格降幅越大给量越大;如果是独家的,则进行带量议价。

可以说,武汉创造了一种全新的带量采购方式,质量层次按照“原研”、“非原研”方式分为两个层次,史无前例!并且极尽所能合并剂型和规格,降低招采的“颗粒度”,几乎让所有品种在规则面前无缝可钻!

而今年9月4日,武汉市药械采购平台发布关于修订《武汉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质量分层办法》和《武汉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质量评分办法》的通知,明确武汉市联采办[2019]001号文件中《武汉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质量分层办法》和《武汉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质量评分办法》同时废止。

不过,与(2009)001号文件相比,此次文件中第一质量组中多了:通过或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

第一质量组:监测(保护)期内国家一类新药;保护期内、过保护期专利药品;《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中收录的仿制药参比制剂;通过或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国家保密处方中成药;国家中药一级保护品种。

第二质量组:其他通过GMP认证药品和其他进口药品。

而本次续标规则中指出,第一质量组的产品可以以第二质量组的身份参与竞价。我们一起来看一看续标规则主要内容。

申报资格

1、截至2021年5月31日,在"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已挂网的企业品种均可参与此次竞价。

2、企业在三年内发生药品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被列为不诚信企业的,不具备申报资格。

3、因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原因,在上个执行期内,不能按时配送情况超过3家(次)(含3家/次)的企业产品,不具备申报资格。

报价规则

(一 )企业报价(含配送费)以最小制剂单位进行报价,报价小数位数为4位,货币统一为人民币,单位为元;企业在报价时间截止后,不得修改报价。

(二)同申报企业同竞价组只能选择一个零售数量包装参与报价,入围后原则上供应此包装,若品种在医保目录内,该品种的包装必须符合医保目录的规定,按照制剂单位报价与系数相乘作为包装采购价格(包装采购价格以"舍余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

(三)申报企业须在规定时 间内采用网上远程解密方式完成报价 、解密,未在规定时间内成功解密的和企业未报价或报价为"0"的品种视为放弃。

质量分组:药品品种按照《武汉市药品带量采购质量分层办法》(修订版)分为第一质量组和第二质量组。第一质量组的产品可以以第二质量组的身份参与竞价。

综合评分:专家对企业申报的品种按不同质量组进行综合评价评分,同质量组内品种申报通过的评审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入围的申报企业数量。

符合以上规则且评审得分相同的品种,一并进入竞价。

限价规则

专家组根据品种质量分组、2019年度中选价格、医疗机构 预采购量、本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带量采购药品基金预付等因素制定每个品规的最高限价,具体包括∶
(一)报价不得高于本企业该品种的全国最低省级挂网价;
(二)报价不得高于同质量组原中选品规的价格。

竞价方法

(一)竞价程序:报价通过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企业首先填报是否接受最高限价。不接受最高限价的企业不能进入竞价程序。接受最高限价的企业进入竞价程序,填报竞争性报价,企业只有一次报价的机会。

(二)中选规则:将企业有效的竞争性报价由低到高排序,价格最低者拟中选,获得此质量组的全部预采购量;若价格相同的以综合评分高者中选;综合评分也相同的以产品质量评分高者中选。

(三)其他
1.同一质量层次,同通用名、同一厂家、不同剂型、不同规格间价格差异较大的,专家组将按照差比价原则调整品种的价格。企业不接受调整差比价的不中选。

2.确因临床需要使用非中选品种的按照备案采购规定执行。

3.本次带量采购形成的价格,不作为省级平台挂网价格。

4.恶意报价的企业或中选后不按中选价格保障供应的,将列为失信行为。

5.采购周期内如遇到上级带量采购,按照上级带量采购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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