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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个药品纳入广东联盟带量采购,开始征求意见(含目录)

来源: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  发布日期:2021/9/14 17:01:00

9月14日,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公开征求《广东联盟清开灵等58个药品集团带量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18日17:00。

一、参与采购主体

本次参与的采购主体为联盟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可自愿参加。

二、品种范围

本次药品集团带量采购的品种范围是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58个通用名药品的全部剂型及规格。

三、采购周期和采购协议

(一)本次品种范围的药品联盟地区带量采购周期至202*年*月*日,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

(二)在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第二年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协议采购量,续签时间不满一年的,协议采购量根据采购期的首年预采购量折算。仅第一梯级中选的独家产品的使用量不超过上年度的约定采购量。

(三)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中选企业按本文件规定情形相应的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申报资格

符合以下申报要求的企业须在规定时间提交申报材料,未提交的,将影响该企业所涉及药品在联盟地区范围内的药品集团带量采购活动,其后果自负。

(一)申报企业资格

提供药品及伴随服务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指定的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

(二)申报品种资格

属本次采购范围的品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取得国内有效注册批件的上市药品。

(三)其他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须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联盟地区采购主体的采购需求,包括预采购量以及超过预采购量的部分。

2.申报企业需明确供应产品清单以及供应主体范围(即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定点药店)。

3.申报企业应遵守《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申报企业未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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