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要求,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组织完成第一批 68 个品种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审评工作。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现予公示,公示期为 15 天。
公示期间,相关单位或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将相关意见反馈至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处,并附实验数据及相关说明,同时将电子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