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日来,江苏省、天津市、安徽省、四川省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共计4家企业被公示处罚,其中包括3家药企、1家械企。
9月14日,四川省药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公告显示,绵阳安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劣药化橘红(胎片)(批号为20190102、20180724),经查实【性状】项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应按劣药论处,违法所得3106.05元。
9月9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行政处罚显示,天津市华旭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的银杏片(批号:国药准字Z20028025)已超过有效期,该行为满足销售劣药的构成要件,因此,药监局对此做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银杏叶片4盒和罚款20000元。
9月7日,江苏省药监局发布行政处罚显示,江苏省永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导尿管,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药监局对其处予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导尿管”9965支和处以罚款贰万肆仟伍佰元整(24500元)。
9月3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行政处罚显示,安徽援康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炒酸枣仁经厦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不合格,报告书编号为CY20200891,不合格项目为【检查】,属于劣药。因此,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其处予没收不合格炒酸枣仁55kg;没收违法所得陆仟玖佰壹拾叁点壹叁元(6913.13元)和处罚款计拾贰万元(120000.00元);罚没款共计拾贰万陆仟玖佰壹拾叁点壹叁元(126913.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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